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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范非法集资保障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文字实录  
【张凤林】2017-06-20 15:00:00
  主持人好,大家好!很高兴参加今天的“在线访谈”栏目,借此平台向大家解读非法集资的特征、危害、表现形式和防范措施,希望大家提高警惕,防止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主持人】2017-06-20 15:02:27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在线访谈”栏目,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市财政金融办公室张凤林主任,对非法集资进行解读。张主任,请问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有哪些基本特征?非法集资主要以哪些方式呈现出来?
【张凤林】2017-06-20 15:05:27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构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募集资金,即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十二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主持人】2017-06-20 15:12:42
  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手段?
【张凤林】2017-06-20 15:13:54
  从最近几年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来看,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更为多样、活动形式更为隐蔽、欺骗性更强:一、 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几百倍。为了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付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支配下,缺乏理性,对不法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倾其所有。还有的自己受骗后又去欺骗别人,希望通过骗人来弥补自己损失,结果越陷越深。二、 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有的以种植稀有品种,养殖珍贵动物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三、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为幌子,欺骗群众投资。四、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一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做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的信任。有的利用曾是信贷员人头熟、关系多等身份优势骗取群众信任。五、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六、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主持人】2017-06-20 15:17:46
  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近期,最近非法集资案发态势如何,有什么特点?
【张凤林】2017-06-20 15:18:17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当前,国内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面临较大的发展压力,一些隐藏的非法集资活动的资金链可能断裂。与上世纪70年代以来的历次世界经济金融危机一样,非法集资活动也是通过货币金融领域反映出来的,但情况非常复杂,除少数诈骗案件外,大部分非法集资活动最初的起因只是其组织者对某一产业或项目发展前景估计过于乐观,通过承诺高额回报、夸大项目投资规模和盈利前景吸引社会公众投资进行盲目扩张,有些在经济形势好的时候也难以成功,在经济下行的宏观环境下,其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方面的问题就更为凸显,并最终因市场有效需求不足、企业生产成本过高、产品缺乏竞争力而导致企业或项目难以为继,进而引发危机爆发案件。随着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非法集资案件将会不断地暴露出来。相对沿海等经济发达省份而言,我省非法集资活动相对较少,但近年来也发现并查处了一些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宏观经济和外围环境影响,一些隐藏的非法集资活动的资金链可能断裂,案件将加速暴露,我省非法集资形势也不容乐观。从近年来案发来看,非法集资案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案件高发频发。近几年,全国公安机关年均立案2300多起,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占同期经济犯罪案件总数的5%以下,但涉案金额占同期经济犯罪案件10%以上,最高达16%。二是涉及面广。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全国大部分省市,有的案件涉及多省,甚至波及全国;涉及的领域从农业、林业、房地产、教育、商品流通等传统行业向科技环保、股权投资等领域蔓延;参与集资者既有在职人员,也有离退休人员,既有家境富裕人群,也有弱势群体。三是形式多样,手段隐蔽。非法集资常用的手段有: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请名人代言等,一些地区的民间借贷、高利贷极易引发非法集资。四是职业化的趋势显现。一些企业和个人成为资金掮客,专门从事资金的低吸高放业务,从中获取中间的利益,有的非法集资的代理人非法获利甚至达到10%到30%,还有的代理人代理几家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对非法集资活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五是社会危害严重。非法集资是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干扰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已经成为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严重问题。
【主持人】2017-06-20 15:23:10
  亲朋好友之间进行借贷,是否属于非法集资打击范围,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
【张凤林】2017-06-20 15:24:25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等组织之间产生的借贷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民间借贷行为,亲朋好友之间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借贷行为,受合同法约束,除超过同期银行利率四倍之外的利息不予保护外,本息受法律保护。国家法律明令禁止并坚决打击非法集资,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损失自担。一般而言,非法集资参与人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视为非法所得,要冲抵集资本金,如冲抵本金仍有余,则要追缴。至于本金,则往往由于非法集资组织者的挥霍而导致其涉案资产一般远低于集资本金,致 使清退比例一般只有50%左右,有的甚至更低。因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都以还本付息形式存在,且同样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在实践中,二者并不容易区分,所以有必要进一步厘清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一是借款的对象不同。民间融资行为指向特定的对象,一般局限于亲朋好友以及特定关系群体内部,并不公开宣传。而非法集资往往通过各种手段广泛宣传,向不特定的多数人集资。二是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民间借贷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受合同法的约束,当事人违反民间借贷合同,将承担民事责任。但非法集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者轻则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重则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死刑,参与者损失自行承担。
  尽管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有严格的法律界限,但民间借贷也可能演变为非法集资:比如一个小微企业主,他在初创的时候为了解决资本金的需要,他会通过地缘、人缘、血缘关系向特定的人筹集资金。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资金需求的扩张,或者在经济下行时,他就可能通过媒体宣传或者招募代理人的形式向社会公众集资,这就突破了民间借贷的界限,涉嫌非法集资。
【主持人】2017-06-20 15:29:29
  老百姓被骗参与非法集资,一般都是听信了有关广告。请问,有没有办法从广告发布上打击非法集资?
【张凤林】2017-06-20 15:30:40
  早在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出台了《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通知规定禁止发布含有或者涉及下列活动内容的广告:(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二)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三)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四)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五)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六)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七)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八)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商品营销、生产经营活动的广告不得出现保本、保证无风险等内容。房地产销售、造林、种养殖、加工承揽、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收益、集资或者变相集资等内容。在涉及集资内容的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包括在职的和已离职的,健在的和已去世的中央、地方党政领导人 的题词、照片等。
  广告发布者在审查广告中,认为广告中含有与集资活动有关的内容,应当查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广告主不能提供的,可以拒绝发布,并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广告发布者由于未查验证明、未核实广告内容,导致非法集资活动广告发布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广告监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发布者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与该活动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广告,否则由广告监管机关依法处罚。
  希望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对广告的发布要看其是否具有合法的审批手续,不听信、不轻信违法小广告。
【主持人】2017-06-20 15:37:00
  非常感谢张凤林主任为我们解答释惑,感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参与,本期访谈到此结束,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