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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安市社会保险政策解读  

  文字实录  

  【主持人】2024-05-07 09:00:00
  今天,我们邀请到大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分管社会保险业务工作的王统一副局长,下面请王统一副局长给我们介绍一下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关心关注的社会保险政策和问题。请问新注册企业如何参保缴费?
  【王统一】2024-05-07 09:02:36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办理渠道:分为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
  其中线上办理渠道为:网页搜索“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法人注册吉事办APP扫码登录办理。
  线下办理渠道: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窗口叫号办理。
  二、企业参保需提供的资料
  1、单位授权申报人身份证件原件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授权委托承诺书原件(企业授权给经办人办理社保相关业务的委托书)
  4、参保单位身份证件原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已实现共享的无需提供)
  【主持人】2024-05-07 09:07:42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王统一】2024-05-07 09:08:31
  按照吉人社联〔2020〕79号文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具有吉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统称个体参保人员),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办理渠道:分为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
  其中线上办理渠道为:网厅端(网页搜索“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移动端(微信小程序搜索“吉林省社会保险”办理)。
  线下办理渠道: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窗口叫号办理。
  二、参保需提供的资料
  户籍为吉林省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户籍非吉林省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吉林省居住证。
  【主持人】2024-05-07 09:14:08
  以个人身份参保,养老保险费断缴好几年了,现在能续交吗?
  【王统一】2024-05-07 09:15:22
  根据人社部发〔2016〕132号、吉人社联字〔2017〕105号、吉人社联〔2020〕79号文件规定,2017年12月前已经参保的断保人员,2018年1月1日以前的断档仍然可以补缴,2018年以后的断档,如当年未办理缓缴手续,则不能够进行补缴。 参保人员补缴时,依据吉人社办字〔2013〕22号文件规定,需以对应年度核定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并按人社部发〔2016〕132 号规定,自应缴费年度的下年1月1日起计算并缴纳滞纳金。其中,符合吉人社办字〔2014〕57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条件人员补缴 2017年12月以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
  符合免收滞纳金条件的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城市低保家庭成员,提供民政部门合发的《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残疾人,提供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
  4、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开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
  5、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提供离婚或丧偶及抚养未成年子女证明。
  6、2014年1月1日男年龄满50周岁、女年龄满40周岁人员,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主持人】2024-05-07 09:23:43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怎么办?
  【王统一】2024-05-07 09:24:28
  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吉人社联字〔2017〕105号文件、吉人社联〔2020〕79号文件规定:
  一、《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已经参保人员
  该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继续按年度缴费,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15年,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选择继续缴费的,也可以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后参保人员
  该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的,可按年度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选择继续缴费的,也可以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主持人】2024-05-07 09:28:52
  已退休人员是否需要按年生存认证?认证渠道有哪些?
  【王统一】2024-05-07 09:30:05
  依据吉社保〔2023〕30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开展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证工作。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等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认证,每次认证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故,已退休人员需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认证。
  具体认证渠道有:
  一、微信小程序搜索“吉林省社会保险”,进入小程序去认证。
  二、在手机应用商店搜索“吉林掌上社保APP”下载安装,进入“吉林掌上社保APP”去认证。
  三、到吉林省内就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持有效身份证件现场认证。
  【主持人】2024-05-07 09:34:19
  用人单位应在什么时间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是否支付?
  【王统一】2024-05-07 09:36:35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为工伤保险具有即时性特点,参保登记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待遇,故建议参保单位在产生用工后及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对于参保登记以前发生工伤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参保登记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主持人】2024-05-07 09:39:57
  职工发生工伤保险后能领取什么待遇?
  【王统一】2024-05-07 09:40:46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的,在发生工伤后可根据医保目录对医疗费进行报销;在结束治疗后,经人社劳鉴部门评为伤残等级的,可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相应伤残级别,还可领取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按月伤残补助金;由人社劳鉴部门对工伤职工评为伤残等级的,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上待遇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由人社劳鉴部门对工伤职工评为伤残等级的,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主持人】2024-05-07 09:44:0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群众去世了,该如何申领丧抚金?
  【王统一】2024-05-07 09:45:16
  根据《吉林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吉人社联〔2024〕1号)规定: 
  一、申领条件:已领取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2024年1月1日起死亡的,其遗属可在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申领丧葬补助金。
  二、补助标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以上年末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基数,按4个月计发,其中2024年丧葬补助金按每人500元计发。
  三、申领方式:分为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
  其中线上办理渠道为:网厅端(网页搜索“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移动端(微信小程序搜索“吉林省社会保险”办理)。线下办理渠道:乡镇 (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窗口叫号办理。
  【主持人】2024-05-07 09:50:31
  感谢王统一副局长参与今天的访谈,感谢各位网友,本次访谈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