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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316693114T/2021-04805
分  类: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15日
标      题: 《大安市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21〕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15日
索  引 号: 11220882316693114T/2021-04805 分  类: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15日
标      题: 《大安市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21〕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15日
有 效 性:

《大安市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成长壮大,推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我省提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为更好的落实省政府先后来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发展政策,认真落实2020年2月2日,韩俊省长在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工作上的批示:“这项工作难度不小,意义重大,要坚持管服并重,加大扶持力度,努力完成今年5000户任务,”以及我市市长的批示要求,由市场监督局起草了《大安市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方案》,经市司法局法制审核等程序通过,由市政府印发。

  二、制定依据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吉政发〔2018〕22号》和2019年7月1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以及中共大安市委、大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落实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大安市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方案》主要有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工作措施、组织落实五部分组成。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以激发市场活力和市场主体内生动力为着力点,通过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减税降费等支持措施,大力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个转企”,力争经过努力,使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特别是公司制企业,整体实现小微企业数量增加、质量提升、实力增强目标,促进新时代大安民营经济高质量、高层次、高水平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主体自愿。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主动破除条框束缚,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积极引导和扶持“个转企”,努力做到让转型主体多受益、不给转型主体添负担。切实尊重主体意愿,注重激发个体工商户内在动力,谨防机械操作、生硬转型。

  2、分类指导、科学推进。“个转企”工作不搞一刀切。要遵循市场规律,充分考虑各地产业特点和主体实际情况,做到因类因需、科学施策,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对实力较强、条件较成熟的主体,促其加快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但转企有顾虑的主体,积极引导扶持;对规模较小但潜力较大、成长性好的主体,加强关注和培育。

  3、综合施策、注重质量。坚持集群化、生态化、高端化发展方向,将“个转企”与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特色工业园区、现代产业集群等有机结合起来,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结构调整优化、新旧动能转换等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4、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规范,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市场等手段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推动依法依规经营,为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工作目标

  按照省和白城市政府的部署要求,2021年实现 90 户“个转企”的工作任务。

  (四)工作措施

  1、明确“个转企”工作主攻方向,依法推进“个转企”工作。要将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的个体工商户、接近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拥有商标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自愿转型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培育对象,加大政策宣传和扶持引导力度,全力做好“个转企”服务工作。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法督促这部分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要组织广大监管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拍卖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督促从事民办教育、互联网上网服务、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劳务派遣、拍卖、典当、出版物及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旅行社、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报废汽车回收、汽车品牌销售、境外就业中介、成品油批发零售、药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转型,规范有序推进“个转企”工作。建立本地的“个转企”重点培育数据库。以征集市场监管部门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和税务部门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信息为主,集成相关行政许可部门的数据,深入分析、筛查,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个转企”重点培育数据库,实行动态调整,与相关部门共享,为相关部门“个转企”提供参考。

  2、建立“个转企”绿色通道。实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企业设立登记一窗受理,审核合一,对原个体工商户与其转为企业后的登记档案合并归档,核发营业执照时一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和保留行业特点。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须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转型后企业入驻各类产业园区、创业基地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试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免于提交场地使用证明。积极为“个转企”办理行政许可提供便利。原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中涉及食品、药品经营许可事项、实质许可事项不变且行政许可在有效期内的,对“个转企”企业简化手续并采取变更程序办理。

  3、认真落实支持政策。立足各部门职能,认真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吉政发(2018)2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2019年7月1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及大安市《关于全面落实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发[2019]11号)等省、市有关扶持政策。

  4、加大财政奖励措施。对转制企业1年,纳税信用良好,没有因违法经营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奖励3万元。

  除法律法规规定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的民办教育、互联网上网服务、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劳务派遣、拍卖、出版物及包装装潢印刷、旅行社、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报废汽车回收、汽车品牌销售、境外就业中介、成品油批发零售、药品生产经营等“个转企”的不予奖励。

  五、组织落实

  (一)实施党建引领“个转企”行动计划。依托各级非公企业党建指导服务中心,创建“个转企”“红色孵化器”,对进入“红色孵化器”的个体工商户予以重点引导帮扶,支持其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争当转企升级、做大做强表率。选派党建指导员帮助“个转企”企业享受相关政策红利。

  (二)强化“个转企”社会宣传。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主流媒体和新媒体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个转企”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全面提升“个转企”社会知晓度。相关部门、窗口单位要加强系统条线的相关业务培训宣传,提升基层一线干部宣传和服务“个转企”工作能力,打通服务和推动“个转企”“最后一公里”。

  (三)成立大安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推进组领导小组,主管副市长王敬东为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个转企”的重大政治意义、经济意义、法治意义和社会意义,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四)加强督查监测。将“个转企”任务指标细化到责任部门并纳入市政府重点工作中,实行绩效考评,对完成任务的单位给予加分。未来3年内,原则上全市有关部门对于“个转企”的政策支持只能加大不能减小,“个转企”企业的制度性成本较原个体工商户只能降低不能增加。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要遵照本意见精神,立足各自职能抓紧制定支持“个转企”配套措施及办事指引,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搞好转前、转中、转后保障服务;加强对“个转企”涉及的法律法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增强其依法生产经营管理的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充分解读政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乡镇、街道、部门要立足实际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抓紧研究明确“个转企”目标任务和措施,市委督查部门要定期进行督查,形成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调度和专项督查,对各乡镇、街道、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