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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20-14927
分  类: 政府规章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02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有关文件上报、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和精简规范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20〕23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02日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20-14927 分  类: 政府规章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02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有关文件上报、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和精简规范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20〕23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02日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市政府系统有关文件上报、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和精简规范会议制度》的通知

大政办发〔2020〕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系统有关文件上报、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和精简规范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系统有关文件上报、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和精简规范会议制度

  近年来,省市厅(局)有部分文件和通知,不是通过市(县)政府文电机要下发,而是直接下发至对口市(县)局,同时还有市直单位和部门未请示市政府而直接报送相关重要事项,导致出现政府一些工作信息不对称、数据不统一、与实际不符等现象发生。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结合市政府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市政府系统有关文件上报、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和精简规范会议制度。

  一、规范各级文件处理

  第一条 上级部门直接下发至我市各部门、各单位的文件或通知,其中涉及项目申报、资金使用、工程建设、督查督办、检查考核等重要工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在接到文件后,立即派员将文件或通知等公文送至政府办公室文电科,由文电科统一签收、登记,并按照文电签转程序报给分管副市长阅示,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报市长阅知。如文件紧急或情况特殊,可直报分管副市长阅示并报市长阅知。

  第二条 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文件,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办理结果或贯彻落实情况;另有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市政府领导批示件要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对一时难以办结的,要说明事由并定期报送办理进展情况。

  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向上级省市厅局报送相关材料、文件等情况,需先征得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阅同意,然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如需使用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公章,另按文电规定相关程序处理。

  第四条 对市政府重要决策、重大部署以及领导重要批示,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重要事项要跟踪问效,定期向市政府相关领导通报情况。

  二、加强重要事项报告

  第五条 省处级(含处级)以上领导同志、白城市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领导同志,离退休正厅级以上老同志来我市检查、调研、指导工作,国(境)内外知名人士来我市活动的,要在接到通知当天或提前两天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市外出,须事前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请假,并及时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和外出期间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报市政府办公室报备,同时要保持手机等个人通讯联络通畅。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市政府副市长)外出学习、考察或参加国家、省和白城市会议的,各部门领导要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会议精神、考察报告或学习心得,市政府副市长要向市长汇报相关情况。事关重大的,要通过市政府党组会议或常务会议传达会议的主要精神及贯彻落实情况。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重要情况和群体信访、突发事件等重大事项,对迟报、漏报、瞒报或未按规定程序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的,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追究领导责任。

  三、统筹召开各类会议

  第九条 要加强会议管理,大力精简会议,严控会议规模和数量,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市直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必须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召开。疫情期间,能召开视频会议的,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减少人员集聚风险。

  第十条 市政府各副市长要合理安排工作会议,在召开分管领域相关工作会议之前,及时与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沟通,统筹选择合适时间,集中分口分段或合并召开,着力减少乡镇干部往返城乡时间和频次,减轻部门干部参会会议数量,提高效率、减轻负担。

  第十一条 除以上十项制度外,《大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各项制度必须同步遵守。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