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大政发〔202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总体目标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7〕15号)和《贯彻落实吉林省和白城市“4个建设工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规定,按照省、白城市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安排部署,对2022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政府2023年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31件,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7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7件(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对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继续执行。对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实施机关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由原拟稿单位重新履行办文程序,再予以印发。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1件)
2.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7件)
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