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安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
国家试点(改善水田)项目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发〔202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安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国家试点(改善水田)项目2024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24年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
国家试点(改善水田)项目2024年实施方案
为按期实现大安市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国家试点(改善水田)项目建设任务,根据《白城市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国家试点项目2024年重点任务实施方案》(白耕资办〔2024〕1号)《大安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国家试点(改善水田)项目实施方案》(大政发〔2022〕17号),制定本年度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4年发展改善8.6万亩生态环保、地力肥沃、设施配套、稳定持续的水田,并实现全面有效种植。
二、工作内容
(一)修缮田间工程。
实施土地平整工程,修建田埂,使项目区水田地块满足种植要求;通过完善水利基础设施,新建毛渠毛沟,提高灌溉设计保证率和灌溉水利用系数,满足农田灌溉和节水灌溉要求;修缮项目区内田间道路工程,道路通达度达到100%,满足全程机械化作业条件。
(二)土壤改良培肥工程。
实施土壤改良培肥,切实提高耕地质量。针对现有弃耕、撂荒的土壤盐碱化新增耕地等土地退化问题,在坚持工程与生物措施相结合、人工治理与自然修复相结合,进行面源污染防治和盐碱化治理,促进耕地绿色生产。实现“田成方、路成网、渠相连、旱能灌、涝能排、土肥沃”。
三、实施模式
中央下达我市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补助资金,用于我市改善水田项目二期、三期项目建设。
由自然资源部门代表政府授权委托大安市兴民农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项目法人单位,履行“法人制、公告制、招标制、监理制”等职责。由大安市兴民农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招标施工单位、土壤改良培肥、工程监理、工程结算单位,全过程监督建设管理(包括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等),汇总提交竣工验收资料。
为了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对项目工程复核、新增耕地质量评定以及决算编制与审计等技术服务单位的选定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招标。
以其他投资方式实施的改善水田项目,按《大安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国家试点(改善水田)项目实施方案》(大政发〔2022〕17号)文件执行。
四、实施程序
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成果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后,大安市兴民农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行业管理规范组织项目建设和管理,并按规定要求组织配合完成项目各阶段验收工作。
中间验收:由大安市兴民农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监理单位进行单元、分部、单位、单项工程等中间验收;
合同段验收:由大安市兴民农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合同段验收;
初步验收:大安市兴民农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工程结算,由财政部门或第三方造价机构审核通过后,报财政部门审核,下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由第三方开展决算编制和审计工作,报送财政部门下达项目竣工决算批复;报请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初步验收。
竣工验收:项目初步验收后,由工程复核单位开展项目工程复核;由第三方开展种植整改后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请大安市政府组织竣工验收。
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资金及支付方式
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及中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及时拨付。
六、进度安排
2024年2月18日—2月28日,完成规划设计审批及预算审核;
2024年3月1日—3月31日,完成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招标;
2024年4月1日—10月31日,完成8.6万亩改善水田的田间工程修缮、土壤改良培肥(其中4月1日至6月15日完成土壤改良培肥及全面种植);
2024年11月1日—12月31日,完成初步竣工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