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2200004130130617/2013-19233 |
分 类: | 社会保障 ; 通知 |
发文机关: |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3年01月01日 |
标 题: | 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人社联字〔2013〕24号 |
发布日期: | 2013年01月01日 |
索 引 号: | 122200004130130617/2013-19233 | 分 类: | 社会保障 ; 通知 |
发文机关: |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3年01月01日 |
标 题: | 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人社联字〔2013〕24号 | 发布日期: | 2013年01月01日 |
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3〕24号
一、普通调整
1.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2.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商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调整不足22.5元,按22.5元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
二、特殊调整
以下人员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在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12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80元。
2.企业退休高工。基本养老金按普通调整、高龄人员特殊调整后,未超过当地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费平均水平的企业退休高工,再给予倾斜。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400元,副高级职称的(含高级工人技师)的每月增加350月。企业退休高工倾斜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高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费平均水平。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大安市社保局
2013年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