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2200004130130617/2016-09371 |
分 类: | 社会保障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16年07月11日 |
标 题: |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白人社发〔2016〕48号 |
发布日期: | 2016年07月11日 |
索 引 号: | 122200004130130617/2016-09371 | 分 类: | 社会保障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16年07月11日 |
标 题: |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白人社发〔2016〕48号 | 发布日期: | 2016年07月11日 |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白人社发〔2016〕4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园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42号令)及《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通标准的通知》(古人社办字〔2016〕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调整全市工伤人员待通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符合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愿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值金的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本次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51元,二级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42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34元:四级伤线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26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17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01元,省部级以上劳模的伤残津贴,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7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扣除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后, 低于2015年白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工伤职工(合退休人员)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月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156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25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940元。
(三)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抚镇金调整标准: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7元,其他亲属抚社金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相关事项
各县(市)统一执行此次调整办法,待遇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白城市人社局
2016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