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2200004130130617/2008-01239 |
分 类: | 社会保障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08年03月10日 |
标 题: | 关于2008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大社保〔2008〕1号 |
发布日期: | 2008年03月10日 |
索 引 号: | 122200004130130617/2008-01239 | 分 类: | 社会保障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08年03月10日 |
标 题: | 关于2008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大社保〔2008〕1号 | 发布日期: | 2008年03月10日 |
关于2008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大社保〔2008〕1号
各参保企事业单位:
根据吉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2008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吉社保〔2007〕65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2008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2008年度养老保险基数时,单位参保人数以2007年末在册职工人数为准(包括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人续保人员)。
二、有缴费能力的参保人员和单位缴费基数按本人2007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收入标准进行缴费,高于2007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00%或低于60%的,分别按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或60%进行缴费。
单位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之和,当单位工资总额大于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时,以单位工资总额作为核定单位缴费的基数。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吉政函〔2008〕37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22%。
三、1995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以个人窗口缴费人员,可按我市200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进行缴费,个人缴费一经确定,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不能变更。
四、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等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人员,按2007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20%进行缴费。
五、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2007年月实发工资收入低于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以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六、核定2008年度缴费基数时,参保单位要认真填报《2008年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承诺表》、《2008年参保人员实发工资申报表》和《2008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汇总表》。
七、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到4月15日结束。
大安市社保局
2008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