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882732582202G/2022-05088 |
分 类: | 监管执法 ; 公告 |
发文机关: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09月02日 |
标 题: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2年09月02日 |
索 引 号: | 11220882732582202G/2022-05088 | 分 类: | 监管执法 ; 公告 |
发文机关: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09月02日 |
标 题: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2年09月02日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环罚字〔2022〕DA01号
大安市国有林总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882MB13257719
法定代表人: 王佐栋
地址:大安市舍力镇国有林保护站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8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大安市国有林总场锅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2022年4月中旬开始建设,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该单位的行为已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以上事实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8月15日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22〕DA 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项目总投资额1.5%罚款即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白城市建设银行营业部
户名:其他待结算财政款项户
收缴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账号:22066603615624103500900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白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