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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732582202G/2023-00801
分  类: 监管执法 ;  公告
发文机关: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14日
标      题: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白环罚字〔2022〕DA05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882732582202G/2023-00801 分  类: 监管执法 ;  公告
发文机关: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14日
标      题: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白环罚字〔2022〕DA05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03日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2〕DA05

  大安市丁大勇养殖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882MA17G4AY5K

  法定代表人:常春影

  地址:大安市安广镇向前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1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大安市丁大勇养殖家庭农场养殖肉牛130头,已达到规模养殖,在养殖期间产生的畜禽粪便未按要求及时收集、贮存、利用,随意堆放到场区外空地。该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118日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22〕DA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十五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白城市建设银行营业部

  户名:其他待结算财政款项户

  账号:22066603615624103500900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白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214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