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882732582202G/2023-00803 |
分 类: | 监管执法 ; 公告 |
发文机关: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2月14日 |
标 题: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白环罚字〔2022〕DA03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3月03日 |
索 引 号: | 11220882732582202G/2023-00803 | 分 类: | 监管执法 ; 公告 |
发文机关: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2月14日 |
标 题: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发文字号: | 白环罚字〔2022〕DA03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3月03日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环罚字〔2022〕DA03号
大安市丽恒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882MA17E8XA58
法定代表人:于丽恒
地址:大安市四棵树乡南山湾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2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大安市丽恒养殖场,现养殖蛋鸡3000只,已达到规模养殖,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该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1月18日已《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23〕DA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白城市建设银行营业部
户名:其他待结算财政款项户
账号:22066603615624103500900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白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