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882732582202G/2023-00804 |
分 类: | 监管执法 ; 公告 |
发文机关: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2月14日 |
标 题: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白环罚字〔2022〕DA06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3月03日 |
索 引 号: | 11220882732582202G/2023-00804 | 分 类: | 监管执法 ; 公告 |
发文机关: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2月14日 |
标 题: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发文字号: | 白环罚字〔2022〕DA06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3月03日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环罚字〔2022〕DA06号
大安市鑫来养殖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882MA7EKAUP4K
法定代表人:张井全
地址:大安市乐胜乡永健村东西于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2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大安市鑫来养殖家庭农场建设项目,2022年5月建成,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开工并投入使用。该行为已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以上事实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1月18日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22〕DA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白城市建设银行营业部
户名:其他待结算财政款项户
账号:22066603615624103500900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白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