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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732582202G/2024-01761
分  类: 污染防治 ;  公告
发文机关: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29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大安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024年)》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02日
索  引 号: 11220882732582202G/2024-01761 分  类: 污染防治 ;  公告
发文机关: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29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大安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024年)》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02日

关于印发《大安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

企业名单2024年》的通知

各单位、企事业相关单位:

  根据《白城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024年)》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在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土壤污染重点行业大、中规模的在产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土壤详查对土壤造成污染风险较高的企业;环境信访、环境污染排查等其它方面确定的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中进行筛选的原则,确定了《大安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024年)》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落实“土十条”和《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白城市落实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根据实际、参考省级筛选原则,综合考虑国家今后对重点监管企业的相关要求,合理确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二、签订政府与重点监管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

  根据《白城市落实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在2024 年底前组织《大安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024年)》新纳入名录的企业完成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与重点监管单位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并报送市局备案。

  三、逐步落实重点监管企业环境监管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督促重点监管企业根据《吉林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暂行)》,在厂区明显位置设立标识牌,注明自行监测点位和检测项目,并在主要设施、生产区设立警示牌监督企业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每年开展一次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每2至3年开展一次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将自行监测和隐惠排查情况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自行向社会公开。自行监测结果发现超标的,要组织企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企业拆除设施、设备或者构筑物、建筑物的,应制定土壤污 染防治工作方案,在拆除前15个工作日内报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后实施。

  2024年年底前,各地完成隐患排查“回头看”工作,比例为已完成隐患排查企业数量的100%(见附件3),同时做好开展隐患排查和“回头看”企业的报告核查和现场监督工作,填写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质量控制记录表,并督促企业整改。

  、加强关闭搬迁地块土壤环境风险管控

  列入《大安市关闭搬迁地块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清单》中的,对拟开发利用地块,各地要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将高风险地块纳入 “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风险评估。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开展风险管控并落实管控措施,并在地块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根据实施情况,定期对地块及周边敏感区域开展土壤、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应及时督促土壤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同时针对符合《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2年)》要求的地块,要积极包装申报相关调查、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项目,录入省级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系统,形成一批质量高、成熟度好的项目。

  五、完善地下水重点企业管控措施

  根据大安市地下水情况调查结果,按照《大安地下水重点企业监管清单(2024年)》,结合地区实际,采取开展隐患排查、定期自行监测和制定管控措施等方式加强管控,防范地下水环境风险

  联系人:冷晨亮

  联系电话:0436-5209877

  附件:1.大安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024年)

  附件:2大安市关闭搬迁地块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清单

  附件:3.大安市隐患排查2024年“回头看”工作计划表。

  附件:4.大安地下水重点企业监管清单(2024年)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

2024年3月29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2、3、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