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上网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第三条 信息审核实行分级负责制。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的采集、更新、审核,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各部门负责信息报送工作。
各部门要指定专人,专岗专责,及时报送信息,并对报送的信息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真实、完整、准确、安全。
镇党政办公室负责接收各部门信息,按程序审核把关,在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上发布。
第四条 信息按来源分为三类:
(一)转载类信息。中央人民政府网站、省政府网站、市政府网站、县政府网站重要信息和政策文件。
(二)报送类信息。办事服务指南、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等信息;工作动态、通知公告、便民服务、在线调查、民意征集信息;重特大突发事件、社会热点、舆情回应等信息。
(三)制发类信息。镇情简介等概况信息:镇党委政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信息。
第五条 制发类信息信息和报送类信息中的“重特大突发事件、社会热点、舆情回应”等信息,按照撰写人(初审)——部门负责人(二审)——镇党政办公室主任(三审)——镇分管领导或政府领导(终审)四级审核程序办理。 其他信息按照撰写人(初审)——部门负责人(二审)——镇党政办公室主任(三审)三级审核程序办理。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账号密码由镇党政办公室专人管理,不得擅自移交密码,要定期更换密码。管理员不得将个人账号和政务新媒体账号混用,不得在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
第七条 建立完善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和保密审查制度,增强安全保密意识,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做好审查记录和台账管理,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政策方针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不健康、虚假信息,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和技术故障。
第八条 对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危害公众利益,引发重大舆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过程中如有涉密事项,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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