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597790/2014-11778 |
分 类: | 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 ; 意见 |
发文机关: | 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4年07月10日 |
标 题: |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 | 大政发【2014】16号 |
发布日期: | 2014年07月10日 |
索 引 号: | 013597790/2014-11778 | 分 类: | 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 ; 意见 |
发文机关: | 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4年07月10日 |
标 题: |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
发文字号: | 大政发【2014】16号 | 发布日期: | 2014年07月10日 |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4】16号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9号)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妥善解决养老服务供需矛盾问题,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引领,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创新体制机制,激发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使养老服务业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成为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务体系,形成“9073”养老服务格局;初步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市场机制相对完善,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各类资源互动发展的养老服务运营体系。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构建起完善的服务体系。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社区居家照料服务覆盖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70%以上的村屯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到2020年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36张,基本满足机构养老服务需求。
——养老服务产业逐步建立。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在工业园区内探索建立1个养老服务产业园区,培育发展2个以上知名养老服务企业或品牌,孵化发展10个以上养老服务社会组织。以老年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金融服务、宜居住宅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逐步建立。
的标准计算,我市至少将设置300个机构养老护理人员岗位。为社区居家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大量就业岗位,随着服务需求的增加,相应岗位也将逐年增加。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力争达到90%,具有初级以上资质的养老护理员占50%以上。
——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养老服务质量,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
二、统筹规划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一)养老机构建设总体规划。按照“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6张”要求,到2020年我市计划新增养老床位1200张。根据全市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发展需求,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适当规模的原则,在市区内新增养老床位600张,在农村新增养老床位600张;新建养老机构规模控制在100张床位以上。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度调整城乡养老床位分配数量,保持总量不减。
(二)按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今后,凡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三)积极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凡已建成居民(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的,通过采取整合改造现有设施、挖掘社会闲置资源、共享养老机构场地等多种办法,选择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积极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力争2016年达到规定标准。
(四)综合利用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文化、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效率和综合效益。公办养老机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具有为老服务功能的场所和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建设、财政等部门要积极扶持和推动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进程,条件具备时,对高龄、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给予适当资助。
三、加快推进养老机构建设
(一)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通过政策引导和不断优化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运营环境,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支持和推动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逐步扩大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占全部养老机构床位总数的比例。探索跨区域合作开展“候鸟式”养老服务。
(二)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保障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确保2014年底投入使用。切实发挥以供养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等经济困难老人为主的综合性公办养老机构示范引领和托底作用。卫生部门要积极整合医疗卫生资源,建设以收治失能失智老人为主的医护型养老机构。
(三)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在能够保障托底作用的基础上,在外部运营环境适宜时,通过采取引入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聘用专业管理团队或服务外包等适当形式,稳妥地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通过制订规范的公建民营合作协议,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养老服务发展方向不偏离、服务水平不降低。
四、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一)搭建社区养老服务平台。按照“五有一创”活动要求,积极推进社区活动场所建设,力争在2015年全市城镇社区活动场所面积全部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同时,充分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加快推进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力争2015年实现日间照料服务全覆盖,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社区服务。依托街道所在社区或较大社区、着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医疗康复等社区养老服务,兼顾日间照料中心功能,积极发挥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
(二)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由民政部门牵头,街道等部门配合,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等为老服务场所为依托,引入专业服务团队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在开展好阵地服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上门服务,把社区服务向居家养老服务延伸,为居家老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逐步建立完善以社会力量为服务主体、社区养老服务场所为桥梁纽带、满足居家老人个性化、多样化服务需求为目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三)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全市养老服务管理系统,掌握全市老年人口、养老服务设施的数量和分布等基础数据。在社区层面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掌握辖区内老年人生活状况及需求和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企业等服务信息,开展养老服务供求双方信息反馈与服务对接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工作,逐步成为支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集成中心和运行枢纽。
五、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一)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建设。结合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将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幸福院)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积极推动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幸福院)建设。财政、民政等部门积极向上争取补贴资金,用于幸福院基础设施修缮和有关物品购置;文化等部门加大图书、文体及健身等活动器材的帮扶力度;乡镇等单位积极整合现有资源用于农村幸福院建设。力争到2020年全市223个行政村全部建立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幸福院),文体娱乐、日间照料、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全面开展,服务功能逐步完善,农村留守、独居、失能等困难老人的养老服务工作卓有成效开展。
(二)增强农村社会福利中心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在农村养老服务中的托底作用,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农村社会福利中心改善设施条件,将闲置床位向社会开放,逐步创新农村社会福利中心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
(三)提高农村养老服务保障水平。建立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要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村民自治组织和老年协会要积极发挥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城乡养老机构间要相互沟通交流,逐步建立起对口支援与合作机制。
六、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融合发展
(一)提高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在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前提下,卫生、民政等部门要支持养老机构内设门诊、医院等医疗机构。支持医疗机构整体转型为医护型养老机构,提高医护型养老床位的比例。鼓励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合作,逐步建立三级甲等医院与养老机构互联互通的远程会诊平台。
(二)加强社区居家为老医疗服务。卫生等部门要积极完善社区卫生和乡镇卫生服务体系,切实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康复护理、健康宣传等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建全科医生服务团队,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相对固定的医疗服务关系,按照服务范围主动为老年人提供预约门诊、上门诊视、健康指导等服务。依托社区卫生资源,积极开展老年人免费体检、保健咨询、家庭病房等服务。
(三)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准入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入住的参保老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医保报销实现方便快捷、即时结算。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
七、培育发展养老服务社会组织
(一)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凡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养老服务,依照相关规定、程序和服务标准,尽可能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民政、财政等部门要优先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向养老服务社会组织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法律援助以及教育培训等服务项目,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人社、民政等部门要探索将部分公益性岗位转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岗位。
(二)扶持社会组织加快发展。落实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推动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并开放公共资源,支持引导社会组织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民政等部门要借鉴省内外成功经验,及早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对社会组织初创期提供注册协助、发展指导等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扶持一批具有示范导向作用的养老服务社会组织。
八、着力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一)加强人才培养和技能培训。人社、教育等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引导初高中生报考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与课程,打造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队伍。民政、人社等部门要按照省里实施养老服务培训“710”计划要求,积极组织岗位培训、职业培训,对参训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加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社工人才和专业人才培训,支持城镇就业困难群体以及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后从事养老服务;依托有关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培训和实训基地,注重加强养老服务师资队伍建设。
(二)加强人才引进,鼓励人才交流。人社、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宣传和落实国家及省相关政策,引导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和中高级专业人才到本市从事养老服务工作;鼓励事业单位和企业热心养老事业、具有创业精神的人员,领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鼓励支持医疗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才到公办养老机构或社会组织工作;加强与域内外教育培训机构和养老机构的交流合作,引进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和管理团队;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逐步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制度,助推服务人才向养老领域流动,不断提高养老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与服务水平。
(三)鼓励倡导志愿服务。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各街道要在社区设立志愿服务站,对有志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进行注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可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倡导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中小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建立爱心企业与养老机构帮扶机制,促进志愿者服务的经常化、制度化。各社区要鼓励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力争使城乡养老服务志愿者逐步占整个养老服务人数的30%以上。
九、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业
(一)开发培育养老服务市场。要加大宣传力度、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医疗康复、文化教育、家庭服务、金融保险等相关行业参与养老服务,培育养老服务市场快速发展。鼓励家政、物流等服务企业向养老服务延伸,培育发展养老服务知名家政品牌。鼓励发展老年用品连锁销售,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支持发展老年电子商务,提供紧急呼叫、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二)开发老年产品用品。要深入挖掘和利用本市资源,开发适合老年人的产品用品。结合城镇化建设、保障房建设和商品住宅开发,积极推动老年人宜居社区和代际亲情住宅工程建设。
(三)发展老年金融服务。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要针对老年人需求开展老年综合金融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财产保障专项增值服务。探索以住房为抵押,采取分期发放养老金的方式,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保险公司要与养老机构进行合作,设计符合养老服务要求的产品,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四)打造养老服务产业园区。充分发挥本市区域资源优势,通过招商引资等办法,吸引域内外有识之士投资,在工业园区建设一个功能突出、特色鲜明、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养老服务产业园区,吸引省内外养老服务业知名企业入驻,增强上下游企业聚集,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养老服务产业集群,促进养老服务业与相关产业互动发展。
十、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土地供应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新增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依法优先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可通过依法划拨方式供地,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优先保障供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前提下,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并依法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相关手续。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
(二)财政投入政策。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享受省级财政一次性建设补贴3000元;农村养老服务大院享受国家和省里的资金补贴政策;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建筑面积,给予日间照料中心5--10万元补贴,给予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30--50万元补贴;建立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给予补贴,市财政承担50%;继续实行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政策。探索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和政府购买“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补贴等政策。加大彩票公益金投入力度,我市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三)税费优惠政策。在落实好国家和我省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耕地的,按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规定范围内的收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按标准下限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投融资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适当给予利率优惠,通过创新信贷品种、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扩大抵押担保范围和完善担保机制等方式,加大信贷资金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注重发挥现有政策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扶持以及医疗卫生、创业就业等资金投入的合力,通过投入资本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速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村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养老基地。鼓励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鼓励慈善捐赠资金投向养老设施建设。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责任。成立大安市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将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纳入政府年度重点目标任务考核范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调度,督促相关工作的落实。并切实履行民政部门宏观引导、行业规范、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业属地责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把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强行业监管。贯彻落实《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养老机构规范管理,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逐步建立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三)营造良好氛围。引导、培育、扶持社会力量积极投身养老服务业,逐步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和老年人共同参与、各尽所能的养老服务发展格局。引导老年人逐步树立起健康的养老观念和社会化养老服务消费理念。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加大对为老服务示范单位的奖励和表彰力度,为深化养老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并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措施,开展相应工作,定期向大安市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及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附:大安市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0日
大安市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何野平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高 航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成 员:秦国宝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冯国春 市民政局局长
刘立刚 市发改局局长
李启坤 市财政局局长
王学廉 市住建局局长
刘跃波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志国 市环保局局长
肖 力 市地税局局长
刘占林 市教育局局长
于永翔 市卫生局局长
黄 彪 市文广新局局长
朱永海 市人社局局长
魏延江 市粮商局局长
单景新 团市委书记
曲 燕 市妇联主席
齐 权 市残联主席
陈学平 市老龄办主任
刘晓伟 市总工会副主席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