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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MB1988495D/2020-13084
分  类: 政策与改革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2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大安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农发〔2020〕48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27日
索  引 号: 11220882MB1988495D/2020-13084 分  类: 政策与改革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2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大安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农发〔2020〕48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27日

关于印发《大安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农发〔2020〕48号 

局相关基层单位、各乡镇监管站:

  现将《大安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

  大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2020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大安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请各相关单位严格组织并认真执行。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各项整治行动,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优化市场秩序,完善监管工作机制,从生产源头、流通渠道、消费终端,多管齐下推进发展。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制假售假违法行为。惩治一批违法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建立违法失信黑名单制度,公布一批失信企业。加强横向协同与纵向联动,密切与其他部门协同配合,做到该上报就上报,该移交就移交,推进社会共治,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健康平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良好保障。

  二、重点工作

  (一)重点区域

  重点针对辖区内的农资经营企业、畜禽养殖场、畜禽屠宰场、生猪定点屠宰场、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鲜乳及制品、水产品投入品等各个环节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重点时段

  以春种秋收、畜牧春秋防疫等动物疫情高发期、农资购销及使用高峰时期为重点时段。

  (三)重点整治

  种子:重点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和未审定的品种、无证生产经营、未按要求备案等违法行为。

  农药: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以农药生产经营许可、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禁用农药、假冒伪劣农药隐性添加农药等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净化农药市场秩序。

  肥料:重点查处假冒肥料登记证号、登记产品中有效成分含量不足、水溶性肥料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肥料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等行为。

  兽药:加大对假劣兽药查处力度。重点对国家和省通报的假劣兽药、重点监控企业的产品、兽用生物制品、兽用抗菌药和中兽药散剂等产品进行监督管理。重点查处制售、使用假劣兽药和违禁药物、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不执行休药期、改变产品组方滥加抗菌药物、中兽药添加化学药物等行为。加大对未附二维码兽药产品的监管和处罚。尤其是针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和禽蛋中违规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兽药中非法添加、兽药标签说明书夸大适应症或用法用量增加靶动物、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标识、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产蛋期不按规定用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重点查处虚假标识产品是否存在经营“三无”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的行为,饲料质量安全检测不合格产品,伪造套用生产许可证、进口产品登记证、产品批准文号等许可证明文件的产品。

  “瘦肉精”专项整治:全面加强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和执法打击。一是要对辖区内所有养殖场(户)实施备案管理,并与养殖场(户)签订“养殖场(小区)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质监管包保责任书和承诺书”。二是实行出栏承诺制度,养殖场申报检疫时提供动物养殖安全承诺书及活畜流向。三是加强日常监测及出栏检测。严格落实“瘦肉精”监督检查,及时开展“瘦肉精”监督抽检,按要求必须在活畜出栏时进行“瘦肉精”快速检测,对确证不合格的,要依法启动司法程序,依法对活畜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输、交易环节要加强对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养殖场、经纪人)日常监管,对运输、交易环节实施备案管理,实行不收购、贩运“瘦肉精”活畜承诺制度,建立运输、交易环节检疫证明、出栏证书查验制度和信息登记记录制度(主要载明畜主、耳标号、检疫证号、数量等信息)。在屠宰环节要加强监管。一是监督屠宰厂(场、点)严格执行入场查验和入场登记制度,督促屠宰厂(场)认真检查入场待宰动物临床健康状况和检疫证明开具情况,认真记录牲畜来源、数量、检疫证明、货主、贩运经纪人、运输车辆等信息。二是督促屠宰厂(场、点)全面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组织开展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要加大屠宰环节“瘦肉精”检测力度,加强屠宰环节违法犯罪打击力度。

  畜禽屠宰监管专项整治:全市范围内的畜禽屠宰场、肉羊交易市场、农贸市场(出售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摊贩)私屠滥宰易发区和多发区为重点区域,开展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猪屠宰企业环境卫生大整治大消毒、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识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保证肉品质量安全。一是强化督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严格按照要求,加强对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强化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非洲猪瘟疫病防范能力;规范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行为,全面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规范屠宰、标准检验、完整记录等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规范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行为,严防出厂不可食用畜禽产品;同时,加强远程监控巡查监管,严厉打击厂内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屠宰加工病害畜禽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强化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要加强部门协调合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强化屠宰监管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重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三是深入开展畜禽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设立条件,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有序的开展畜禽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活动,坚决关闭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畜禽屠宰企业。

  生鲜乳质量安全:严格奶站和运输车监管,严查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违法添加。规范生鲜乳收购秩序,提高质量安全水平。一是加强奶站和运输车的许可管理。规范生鲜乳收购和运输市场秩序,加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标准化建设和管理。二是强化监督检查。采用企业自查,对奶畜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进行检查,打击非法收购运输、违法添加及扰乱生鲜乳收购秩序行为。三是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核查。进一步规范生鲜乳收购运输信息化、精准化管理。

  三、工作任务

  (一)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动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及省畜牧业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在全市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明。

  (二)开展专项整治。全面落实责任,结合实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为重点,严格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检查制度。做到“检查有计划、巡查有记录、整改有落实、追责有依据”。对市场需求量大、有明显质量嫌疑、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进行重点专项抽查。通过日常巡查、监督抽查、暗查暗访等多种途径,全面排查问题隐患,防范风险。对问题隐患多的乡镇和企业,督促及时整改,必要时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推动其加强自我监督。

  (三)狠抓执法办案。执法单位要从严开展监管和案件查处工作,积极拓展案源渠道,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深挖线索,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去向,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落实后续整改防范措施。对危害性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会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案件,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保持严管严打的高压态势。

  (四)强化宣传培训。认真开展下乡进村宣传活动,通过现场咨询、展览展示、乡村课堂等方式,普及法律法规知识,推广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安全用药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技术,指导农民科学使用种子和肥料等农资产品,提高识假辨假和依法维权能力,把安全优质的农资产品和质量安全技术服务送到乡村。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培训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执法人员能力素质。积极曝光典型案件,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推进、取得实效。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监督,对渎职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强化信息报送。建立的专项整治信息报送机制,专项整治情况按要求报送。各相关基层单位于2020年12月份报送全年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整治情况报送至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