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882MB1988495D/2020-13085 |
分 类: | 渔业渔政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06月02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大安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大农发〔2020〕60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6月02日 |
索 引 号: | 11220882MB1988495D/2020-13085 | 分 类: | 渔业渔政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06月02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大安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大农发〔2020〕60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6月02日 |
关于印发《大安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农发〔2020〕60号
局相关科室、基层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进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的通知》(农渔发﹝2020﹞7号)精神,推进我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大安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大安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相关单位必须通力配合,认真贯彻执行。
大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方案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从源头防控水生动物疫病、保障渔业健康稳定发展、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进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的通知》(农渔发﹝2020﹞7号),为推进我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建立健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组织协调机制,积极探索、规范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为渔业产业生物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力保障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2022年底前,力争实现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检疫率100%,检疫合格电子出证率100%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一)成立协调小组。为切实加强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成立大安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进工作顺利开展。
组 长: 齐 全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副组长: 王 航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成 员: 于忠柏 市农业农村局牧业渔业科负责人
李丽华 市农业农村局防疫监督科负责人
冯修安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刘佰成 市动物检疫站站长
管福军 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站长
张信平 市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
(二)确定实施主体。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承担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任务;根据我省机构设置情况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第五十二条“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的规定,水产技术推广站是实施水生动物检疫工作技术支撑主体,协助主管部门实施水生动物检疫工作。(完成时间:2020年9月底前)
(三)建立渔业官方兽医队伍。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畜牧业管理局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2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扩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的通知》(农渔发﹝2018﹞15号)等要求确认渔业官方兽医,省农业农村厅拟定渔业官方兽医资格条件。组织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公示,会同省畜牧业管理局对申报人员进行严格审核,联合发文确认其渔业官方兽医资格,人员名单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纳入全国官方兽医统一管理。(完成时间:2020年12月底前)
(四)实施产地检疫。全市合理设置检疫申报点,对受理的检疫申报,渔业官方兽医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く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等要求,开展检疫,规范出具检疫文书。努力做到“四个必检”;水产苗种生产单位主动申报的必检;增殖放流用水产苗种必检;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的水产苗种销往外省的主动报检;近年来发生过水生动物疫病或者疫病监测检测到阳性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的苗种出场的主动报检。省农业农村厅积极与省畜牧业管理局沟通,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动监e通)中增加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内容,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机打出证。在正式启动机打出证前,可暂时使用纸质检疫合格证明。
(五)完善疫病监控计划。根据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市水产技术推广站组织做好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品种的疫病监控计划,及时发布监测情况报告,为检疫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六)加强执法监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要加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相关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执法程序和文书,对经营和运输水产苗种未附检疫证明、跨省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基层单位要从促进渔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全局出发,提高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创新工作模式,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有效开展。
(二)广泛开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广泛宣贯《动物防疫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要求,增强水产苗种生产单位主动申报产地检疫、养殖单位索要检疫证明等意识,提高全社会对水产苗种检疫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完善基础设施。加大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保障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经费支持,逐步强化检疫基础建设,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检疫工具,确保产地检疫工作正常运转。
(四)加强技术培训。以渔业官方兽医、协助检疫的技术人员、渔业执法人员为主要对象,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理论和实操培训,帮助检疫人员全面理解和把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熟练掌握检疫方法和技能,提高检疫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