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882MB1988495D/2020-14104 |
分 类: | 乡村产业发展;种植业管理;发展规划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12月01日 |
标 题: | 大安市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棚膜蔬菜园区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大振兴领办发〔2020〕5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12月01日 |
索 引 号: | 11220882MB1988495D/2020-14104 | 分 类: | 乡村产业发展;种植业管理;发展规划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12月01日 |
标 题: | 大安市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棚膜蔬菜园区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大振兴领办发〔2020〕5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12月01日 |
大安市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1年全市棚膜蔬菜园区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振兴领办发〔202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2021年全市棚膜蔬菜园区发展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安市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全市棚膜蔬菜园区发展实施方案
为了推动引导全市棚膜经济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棚膜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34号)文件、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级发展棚膜经济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吉财农[2017]671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确保粮食生产和安全及扩大“菜篮子”产品生产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 电〔2020〕14 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现将2021年棚膜蔬菜园区发展实施方案制定如下:
一、工作思路
1.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农业发展,以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农业增效为目的,以现代农业园区为载体,坚持棚膜经济发展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相结合,发挥棚膜蔬菜补助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重点对新建和扩建棚膜蔬菜园区进行补助,有效整合资源,集聚生产要素,促进全市棚膜蔬菜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
2. 支持社会资本投入新建棚室面积30亩以上集中连片规模化园区,并按照逐级递增补助比例的原则,先建后补。同时为改变以往棚室建设,在生产时棚架产生锈蚀影响棚膜的透光度和使用寿命。且各生产经营主体在建设棚室时虽然达到奖补标准。但棚室骨架强度、弧度各有差异,既影响棚室使用寿命又无法抵御极端情况下自然灾害。鉴于以上情况结合生产实际,在2021年棚室建设用材鼓励采用国标镀锌管。
二、申报主体、条件、补助标准、补助内容和生产管理
(一)申报主体
以乡(镇)、场站为主体统一申报。由广大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村级组织等各类建设经营主体提出建设申请,经村委会审核同意报乡(镇)政府后统一申报。场站直接汇总上报农业农村局。
(二)申报条件
1. 生产建设标准。一是选址科学。应在交通便利(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外)、周围无污染源和遮挡物的适宜区进行建设。鼓励生产经营者尽量利用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建设棚膜蔬菜园区,不占或少占耕地;水田育秧棚不在补贴范围之内。日光温室禁止建设基本农田之上,且在10年内城市发展建设占地规划之外。二是规划统一。做到棚式、规格、用料统一,注重新材料、新技术应用。 三是棚室规范。原则上每栋标准化棚室使用面积按1000平方米,日光温室70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要求集中连片。四是棚膜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吉自然资规发〔2020〕1号,规范棚膜用地。
2. 园区规模。省级产业园区新建棚室面积达到70亩以上,白城市级园区棚室新建面积达到40亩以上,大安市级园区新建面积达到30亩以上,单栋建设日光温室可以和标准化棚室结合为一个园区。
(三)补助标准
项目采取先建后补形式。各乡镇、场站项目完工验收后,将合格棚室面积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汇总全市合格面积,根据预算安排资金规模,通过财政部门进行统一发放。
1. 日光温室标准
建设标准:建设结构为国标六分(六分以上)镀锌管,砖(土)墙苯板、外墙370-1500mm,苯板100mm厚的保温层,棚室四周地下设有不少于1米深防寒沟。或其他墙体结构确保冬季能正常进行生产。温室顶点离地高度4.0m以上。
补助标准:日光温室每栋建设面积700平方米以上含(700平),造价20万元以上,每栋补助5万元。
2. 标准化棚室标准
建设标准:一是建设标准化棚室使用国标钢架结构,各类经营主体必须出具钢材产品质检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二是国标钢架结构标准化棚室跨度9米(含9米)以上,脊高3m以上,骨架间距1.2-1.25m。国标椭圆镀锌管标准化棚室跨度10米(含10米)以上,脊高3.5m以上,骨架间距1.25-1.3m。
补助标准:
(1)主体架构为国标钢材六分(六分以上)圆管。新建标准化棚室每栋面积500平方米,要求集中连片在4栋以上(含4栋),每栋补助标准3000元。新建标准棚室面积1000平方米,建设要求集中连片在2栋以上(含2栋),每栋补助标准8000元。
(2)主体架构为国标钢材六分(六分以上)镀锌圆管:新建标准化棚室每栋面积500平方米,要求集中连片在4栋以上(含4栋),每栋补助标准4000元。标准棚室每栋面积1000平方米,建设要求集中连片在2栋以上(含2栋),每栋补助标准10000元。
(3)主体架构为国标钢材30*60*1.5或以上椭圆镀锌管:新建标准化棚室每栋面积1000平方米,建设要求集中连片在2栋以上(含2栋),每栋补助标准12000元。
(四)园区奖补内容
新建规模达到省级、白城市级和本市的园区必须按照农业部门规划设计建设。新建棚室面积达到70亩园区奖补30万元,新建棚室面积达到40亩奖补20万元,新建棚室面积达到30亩奖补10万元,奖补资金使用是对园区建设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奖励补贴,园区没有规划建设水、电、路建设的不予补贴。
(五)生产管理
一是组织体系完善。申请扶持资金园区所在乡镇、场站,要有专人负责辖区内棚膜蔬菜产业,按要求及时准确申请上报辖区内棚室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进度。建立园区生产档案,并对投入品进行严格管理。二是如期完成任务。项目建设乡(镇)必须当年完成棚室建设任务并投入使用。三是签订棚室管理协议书。乡镇、场站、农业农村局同用户签订棚室使用协议书,用户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管理使用棚室,温室和标准化棚室3-5年内不得变卖、转让或迁移。标准化棚室因作物连续种植多年重茬病害影响严重需迁移的,应向当地村委会和乡镇管理部门报备,未经允许私自变卖、转让和迁移将依法收回补贴资金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四是技术服务到位。新建棚膜蔬菜规模园区需配备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加强技术指导,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遇到技术性难题,不断提高棚膜蔬菜生产水平。
三、相关要求
1. 为确保全市棚膜蔬菜园区建设任务顺利,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各乡镇、场站负责本区域内30亩以下棚膜蔬菜园区的组织、申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验收、检查,并向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报备,由农业农村局向市政府汇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2. 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全市30亩以上棚膜蔬菜园区及日光温室的组织、申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汇总,验收、检查。同时,加强对规模化园区以下棚室建设的督导和抽查。
3. 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根据要求,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方案实施中要明确部门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农业农村局重点做好园区申报、备案、建设、检查、验收等工作,财政局要做好资金兑付、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4. 各乡镇、场站标准化棚室建设截止于2021年4月30日前,日光温室截止10月30日前,并上报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备案(备案表样见附表1),只需将项目备案表报农业农村局1份。农业部门对申报规模园区建设地块进行查看备案。各乡镇、场站指派专人在棚室施工建设前、建设中、建设完工阶段都要实地查验。建设土地是流转贫困户的需乡(镇)农经站与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和承包合同。
5. 资料归档。各乡镇(场)指派专人在日光温室、标准化棚室建前地块照相存档、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GPS定位、乡村及农户签字,建成后由各乡镇、场站组织3-5人签字、盖章、照相验收。规模以上园区由农业部门和乡镇、场站联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的每栋日光温室、标准化棚室必须开具财政补贴等额以上的建筑材料正规发票并提供复印件。
6. 由于农民根据耕地长度、宽度建设标准化棚室,因此在不浪费土地、方便生产的前提下,确定棚室面积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就算1栋大棚。棚室建设协议书待本方案下发后另行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