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882MB1988495D/2023-08045 |
分 类: | 种植业管理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8月19日 |
标 题: | 大安市水稻制种基地管理办法 |
发文字号: | 大农发〔2023〕48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8月19日 |
索 引 号: | 11220882MB1988495D/2023-08045 | 分 类: | 种植业管理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8月19日 |
标 题: | 大安市水稻制种基地管理办法 | ||
发文字号: | 大农发〔2023〕48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8月19日 |
大安市水稻制种基地管理办法
大农发〔2023〕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安市水稻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管理,规范水稻种子生产准入及行为,推进种子产业发展,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安市辖区内从事水稻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基地建设
第三条 水稻种子生产基地实行认定制度。
第四条 水稻种子生产基地应建立在气候适宜、土地平整、集中连片、排灌方便、农机具配套、交通方便,并具备充足劳动力和技术力量,有繁育良种的生产条件的乡(镇)场、村。
第五条 大安市水稻种子生产基地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规划,所属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组织实施。市农业农村局要对水稻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科学规划布局,改善基础设施,引导、支持种子生产企业建立稳定的水稻种子生产基地。
第六条 具备水稻种子生产基地规定条件的,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认定申请,审核合格的,由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备案。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在30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 企业准入
第七条 严格执行制种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坚持“先基地、后办证”原则,切实加强对水稻制种企业的管理,严格审查制种企业的资质,及时发布企业资质信息,坚决杜绝无资质和信誉度差的企业在区域内制种。要从基地落实源头介入,依法取缔打击无证生产和私繁乱制行为,对挂靠企业依法追究其责任,净化全市制种环境。开展经常化的监督检查活动,督促制种乡(镇)、场、村和制种企业严格按划定的区域落实基地,防止蓄意扰乱和撬抢基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 种子生产企业建立水稻种子生产基地时,应服从市农业农村局的统一规划。任何企业不得以非法手段侵占他人已经建立的水稻种子生产基地。受委托制种(繁育)基地的种植户,应服从基地组织统一安排,不得妨碍种子生产。对按种子生产企业要求在种子生产隔离区内改种其他农作物的农户,种子生产企业应当对其改种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第九条 种子生产企业选择水稻种子生产基地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禁止以降低种子生产标准、哄抬种子价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水稻种子生产基地。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条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种子生产企业的资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建立诚信档案,适时向全社会公布诚信记录及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供基地组织自主选择种子企业。诚信记录应当包括身份记录、基本信息、经营状况、种子质量、服务质量、履行合同情况、奖惩及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
第十一条 种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加强对制种职工的培训和生产技术指导,对达到合同约定质量的种子,应当及时收购付款;因原种种子质量、品种不适或技术指导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种子生产企业承担。外来原种在种子基地进行繁殖,必须按照植物检疫规定实施检疫。
第十二条 种子生产企业委托基地生产水稻商品种子的,应当签订种子生产合同,并将签订后的合同副本送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备案。
第十三条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当监督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基地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防止非合同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与制种农户恶意串通,私留或倒卖原种和按合同约定生产的种子。
第十四条 基地负责人协调种子生产企业与种子生产农户之间的关系,帮助解决种子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种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水稻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种子,农户应按种子生产企业提出的技术规程、制种要求完成生产任务,并按合同约定将合格种子全部上交种子生产企业。对不按照技术规程操作,经检验不合格的种子,种子生产企业有权拒绝收购,造成的损失由制种农户承担。
第十五条 水稻种子生产企业应建立种子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
第十六条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在种子生产季节对种子生产田进行田间质量抽检,并通报田间检验结果,对田间质量和隔离条件达不到标准且无法按期整改的种子田,签发《种子田报废通知书》进行报废处理。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监督种子生产企业对不合格种子进行改变用途处理,产生的损失由合同规定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 种子生产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可由种子企业和基地制种户协商,共同申请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申请组织田间现场鉴定,并按合同双方约定承担。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农业农村局未履行职责,设定种子基地准入条件和出台收费政策的,种子企业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或未按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水稻种子生产的,由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责令整改,依据《种子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第八、第十条规定的种子生产企业,由市种子管理部门责令整改,逾期未改的,该企业列入诚信档案黑名单,由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进行通报,三年内不予提供种子生产基地。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未按规定签订种子生产合同以及未备案的,由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责令整改,逾期未改的,该企业列入诚信档案黑名单,进行通报,三年内不予提供种子生产基地。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合同方种子企业和个人到水稻种子生产基地收购种子,恶意串通,私留、倒卖原种或合同约定种子行为的,由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据《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三十八条六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制作、保存种子生产档案的,由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责令整改,依据《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