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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假劣产(商)品案件查办、督办制度

  为了加强对产(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劣产(商)品的违法和犯罪行为,规范对假劣产(商)品案件查处的工作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局稽查科和消保分局具体负责假劣产(商)品案件、产(商)品质量问题的电话、信函举报处理和群众来访接待工作。

  第二条 接访人员对于假劣产(商)品案件、产(商)品质量问题的举报电话要认真听取,详细记录举报的时间、地点、人员情况及内容情况等;对于举报信应及时拆阅并做好登记;对于群众直接来访举报,应做到文明接待,如实准确地记录好来访的时间及举报内容,并有责任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条 稽查科和消保分局对举报内容详细、证据可靠、案情重大、问题严重的制售假劣产(商)品的违法案件或产(商)品质量问题,应及时派人员现场实地检查或协助检查,同时要将有关情况报请局领导处理。

  第四条 稽查科和消保分局要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被举报单位(个人)进行调查了解。同时要密切配合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做好产(商)品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