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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316693114T/2018-12820
分  类: 文件发布;食品药品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8年08月30日
标      题: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市监发〔2018〕38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8月30日
索  引 号: 11220882316693114T/2018-12820 分  类: 文件发布;食品药品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8年08月30日
标      题: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市监发〔2018〕38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8月30日
关于印发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市监发〔2018〕38号

 
综合分局业务分局、相关科室

  现将《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的安排部署,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要求,决定组织开展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对食品药品全产业链进行风险隐患摸排,坚持聚焦问题、排查整改、细化实化监管责任,扎实做好安全风险防控,坚决遏制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证群众生命安全。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安排部署,进一步强化责任,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工作要求,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全市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二、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全市各类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三、检查内容

  以全覆盖排查与随机抽查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年初签订的《食品药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完成情况及全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药品生产、流通、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化妆品七个重点领域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检查整治活动。

  (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1、食品生产环节。以乳制品和含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米面油、水产品、速冻食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食品生产企业为重点,严厉打击无证生产、不能持续保持发证条件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地沟油”、“散装”食用油(醋)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严厉打击注水肉、来源不明和未经检验检疫的禽畜肉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对食品加工小作坊治理工作力度,全面清理小作坊主体资格,加快推进小作坊许可管理进程,依法查处无证无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取缔违法“黑工厂”、“黑窝点”和不符合卫生规范、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严厉打击“一非两超”、使用非法渠道购进和劣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

  2、食品流通环节。重点检查食品批发市场、农村集贸市场、中小型超市等食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证照、经营条件、货源追溯、查验记录等制度落实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销售产地准出证明、市场准入销售证明、食用农产品销售告知书、协议书等格式文本的落实情况。重点查处经销“三无”、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傍名牌”食品等违法行为。

  3、餐饮服务环节。依照总局新《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办法》和省局《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细则》,重点检查原料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洗消保洁等情况,严厉打击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地沟油”、不合格调味品、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农村自办宴席、流动餐车、学校(托幼机构)、火锅店、大中型酒店等餐饮单位的检查。同时,加强对餐饮单位清洁能源存放使用情况、油烟净化设备安装使用和清洗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应改造全改造,应安装使用清洗的全部安装使用清洗到位,决不能打折扣。

  责任单位: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餐饮科、食化分局、各综合分局

  (二)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1、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重点检查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二是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三是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四是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五是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

  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六是向药品零售企业、诊所销售药品未做到开具销售发票且随货同行;七是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八是互联网违规销售药品。

  2、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严厉打击所经营的医疗器械类别超出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核准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无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超范围经营第三类植入性高风险产品及体外诊断试剂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质量管理人员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药品稽查分局

  (三)保健品、化妆品经营和使用单位

  1、保健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保健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规定的要求,保健食品是否在经营场所划定的专门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区提示牌。

  2、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是否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核查保健食品原料供应商的许可资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保健食品批准文件(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复印件、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和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3、在售的保健食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核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保健食品的说明书和标签标识信息是不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核准的内容一致,是否含有虚假宣传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是否存在其他虚假声称行为,以及是否销售盗用、假冒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

  4、是否存在其他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检查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是否存在《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的方案的通知》列明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涉及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5、集中整治宾馆、酒店和洗浴中心等化妆品使用单位,重点检查沐浴产品、洗发护发产品、护肤产品以及牙膏等产品。一是检查产品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非法添加、自行分装等行为;二是检查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三是检查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责任单位: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各综合分局

  四、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11月末结束。

  (一)安排部署,自查自改(8月22日-26日)各分局、相关科室要结合市局的实施方案,明确大检查的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广泛宣传发动,组织执法力量对照检查内容深入开展自查自改。督促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生产经营全过程及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的安全风险点和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彻底整改消除隐患。

  (二)全面排查,集中整治(8月27日至11月23日)。相关科室各分局要结合实际制定检查表,详细列明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检查标准,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组织检查组深入企业开展对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每一项安全隐患,要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立即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一些食品药品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和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要及时采取停业整顿、关闭取缔和上限处罚进行集中整治。

  (三)巩固成果,总结提高(2018年11月24日-11月30日)。各分局、相关科室对存在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开展针对性巡查,密切防范,巩固成果,认真总结,全面提高,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并于11月28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报送工作联系人:张志军

  报送邮箱:1114544714@qq.com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安排部署。各相关科室、综合分局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部署这次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工作,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落实“网格化”、“痕迹化”管理责任,尤其是加强督查指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进一步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尤其是要按照责任清晰、程序规范的要求,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责任。

  (二)全面排查整治。各分局、相关科室要对查出的问题隐患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落实整改措施。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要实行“闭环管理”,做到有始有终,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跟踪整改。企业或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拒不整改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上限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