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882316693114T/2017-09442
分  类: 文件发布;食品药品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7年07月06日
标      题: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安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市监发〔2017〕39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7月06日
索  引 号: 11220882316693114T/2017-09442 分  类: 文件发布;食品药品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7年07月06日
标      题: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安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市监发〔2017〕39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7月06日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安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
大市监发〔2017〕39

各相关科室、药品稽查分局

  现将《大安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76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方案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管“四个最严”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监管,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含村卫生室,下同)开展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的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开展集中整治,着力规范零售药店和诊所药品购进渠道、储存条件及药学服务,查处药品销售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整治内容

  此次整治的重点范围是大安市辖区内零售药店、乡镇卫生院及诊所。整治重点包括:

  (一)零售药店整治重点

  1.违法回收或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

  2.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

  3.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非法加工中药饮片。

  4.存在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行为。

  5.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品种;非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违反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导致流入非法渠道;销售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具有终止妊娠作用的药品。

  6.超范围经营药品。

  7.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含应税劳务清单)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8.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

  9.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

  10.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

  (二)诊所整治重点

  1.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使用。

  2.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3.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药品。

  三、工作步骤

  (一)组织自查(201771—731日)

  部署有关药店、诊所对201611日以来的药品购进、销售和使用行为进行自查。各相关药店、诊所应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整改报告(药店、诊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在报告书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整改情况作出承诺),于2017720日前报送市局药品生产流通监管科。市局药品生产流通监管科要汇总自查整改情况,填写“整治统计表”(电子版发送),于2017728日前报送白城市局药品流通监管科。对未按期提交整改报告或拒不报告的药店、诊所信息汇总后向社会公开,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二)监督检查(2017731-1110日)

  要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和监管工作实际,周密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综合运用日常监督、飞行检查、交叉互查、明察暗访等手段和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检查覆盖面和针对性,对发现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依法严厉查处。

  白城市局根据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和全市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以未按期提交整改报告或拒不报告的药店、诊所为重点,组织开展飞行检查,并对各地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发现问题,督促各地严肃处理、彻底整改。督查情况将在全市进行通报,并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内容。

  省局将于9月下旬开始,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飞行检查。

  (三)总结报告(20171110-1115日)

  要全面归纳总结集中整治工作情况,于2017年11月10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白城市局药品流通监管科。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报告

  四、处理措施

  药店、诊所完成自查后,检查发现仍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对涉事药店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涉事诊所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对药店、诊所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对检查中发现的上游药品批发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线索,要进行追溯、核查,并按照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有关要求依法严肃查处。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制定符合行政区域实际的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区域、范围,确定工作目标、步骤和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整治工作已经作出安排的,可结合本方案要求继续执行;整治内容少于方案要求的,按本方案要求执行。要及时汇总、认真分析行政区域药店和诊所自查整改的情况,统一组织精干力量,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实施监督检查。

  (二)加强沟通协调。要加强与卫生计生部门的沟通与配合,结合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开展的查处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行动、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等工作以及我市开展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执业药师整治、特药专项整治等工作,确定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品种,切实规范药店和诊所药品销售、使用行为。

  (三)加强宣传监督。要加强对药品销售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危害的宣传,引导公众正确选择、合理消费。鼓励公众对药店、诊所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按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