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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316693114T/2020-06767
分  类: 文件发布;食品药品 ;  其他
发文机关: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1月30日
标      题: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食品安全工作应急预案(暂 行)
发文字号: 大市监发〔2020〕6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1月30日
索  引 号: 11220882316693114T/2020-06767 分  类: 文件发布;食品药品 ;  其他
发文机关: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1月30日
标      题: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食品安全工作应急预案(暂 行)
发文字号: 大市监发〔2020〕6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1月30日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食品安全工作应急预案(暂 行)

大市监发〔2020〕6号

  立足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加强监管

  (一)加强野生动物交易监管。各分局、相关业务科室、执法大队要进一步摸清辖区集中交易市场数量以及市场内野生动物经营主体情况,了解掌握最新资料,并及时建档建册,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为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严禁野生动物交易,疫情防控期间,联合农业农村、林草部门禁止转运贩卖竹鼠、獾等可能携带新型冠状病毒的野生动物。其他未经检疫合格的野生动物,一律严禁进入农贸市场、超市、餐饮等重点场所以及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交易,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加强农贸市场(超市)监管。督促市场开办者严格执行畜禽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凭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采购和销售畜禽产品。督促批发市场经营者规范使用销售凭证,确保畜禽产品去向可追。对集贸市场和农村大集开展定期巡查,对本辖内零散活禽交易户进行监管。

  (三)落实“1110”制度。严格活禽交易市场管理,落实“1110”制度(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一月一休市,过夜零存栏)。配合住建(环卫、城管)、卫生健康、畜牧等部门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做好清洁、消毒、通风工作。疫情防控期间,集中交易市场内禁止活禽交易。

  (四)加强餐饮单位监督检查。督促餐饮单位严把食品采购关,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畜禽产品来源可溯、途径合法;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场所环境卫生控制要求;严格操作加工行为,加工畜禽类食品要生熟分开存放、烧熟煮透。一律禁止餐饮服务者在其经营场所圈养、宰杀活禽及加工制作野生动物类肉品。停止举办宴会、聚餐等大型餐饮活动,对不遵守要求强行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依法依规予以严厉处罚。

  (五)强化应急值守。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各级值班值守人员要按时交接班,将当班情况交待清楚,做好当日值班记录。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接听和处置疫情报告信息,确保信息畅通。落实日报告制度,确保应对有效,处置规范。

  二、疫情预防

  (一)监管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要佩戴统一配发的口罩,做好检查记录,发现情况及时报告。

  (二)集中交易市场管理人员要配备体温测试设备,每天不定时对销售人员进行体温测试,市场管理人员在管理工作中要佩戴口罩,做好检查记录。

  (三)入场销售者在销售活动中要佩戴口罩,严格做好进货查验记录。

  (四)切实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出门戴口罩,保持手卫生,保持室内环境卫生和空气流通,如有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请及时到当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三、疫情应对

  (一)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单位发现疑似病毒感染个体后,如:体温超过37.3度,要立即督促其到医院进一步确诊;

  (二)询问疑似被感染者近距离接触的人,立即了解家庭住址及家庭成员等相关情况;

  (三)待确诊后要及时向市场监管及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封闭措施,等待相关部门到来。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