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882316693114T/2020-06769 |
分 类: | 文件发布;食品药品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01月31日 |
标 题: |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药品安全工作应急预案(暂 行) |
发文字号: | 大市监发〔2020〕8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1月31日 |
索 引 号: | 11220882316693114T/2020-06769 | 分 类: | 文件发布;食品药品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01月31日 |
标 题: |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药品安全工作应急预案(暂 行) | ||
发文字号: | 大市监发〔2020〕8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1月31日 |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药品安全工作应急预案(暂行)
大市监发〔2020〕8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用药用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加强监管
(一)加强药品零售及使用环节监督检查。
对疫情防控相关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环节开展针对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进货渠道、购销记录、储运条件等内容,确保药品购销渠道合法,药品销售、使用去向可追溯。检查网络售药连锁门店,督促网络销售者做到销售的药品保证线上线下一致。
(二)加强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
加强对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体外诊断试剂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管。重点检查是否未经许可(备案)从事经营(网络销售)医疗器械;是否经营(网络销售)未取得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医疗器械;是否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检查进货渠道、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储存运输条件是否符合标签和说明书的标准要求;检查进货渠道、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储存运输条件是否符合标签和说明书的标准要求。
(三)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肃查处药械销售及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加强与公安部门协作配合,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犯罪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四)加强协作配合。
按照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部署,积极配合市卫健委、工信等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用药用械供应保障工作。同时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检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五)加强信息报送。
建立疫情防控用药用械质量监管工作信息报送制度,重点报告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六)强化应急值守。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各级值班值守人员要按时交接班,将当班情况交待清楚,做好当日值班记录。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接听和处置疫情报告信息,确保信息畅通。落实日报告制度,确保应对有效,处置规范。
二、疫情预防
(一)监管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要佩戴统一配发的口罩,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发现情况及时报告。
(二)监管人员在检查活动中要佩戴口罩,切实做好个人卫生防护,保持手卫生,保持室内环境卫生和空气流通,如有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请及时到当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三、疫情应对
(一)药品零售企业、诊所等单位发现疑似病毒感染个体后,如:体温超过38度,要立即督促其到医院进一步确诊;
(二)询问疑似被感染者近距离接触的人,立即了解家庭住址及家庭成员等相关情况;
(三)待确诊后要及时向市场监管及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封闭措施,等待相关部门到来。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