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882316693114T/2022-01045
分  类: 监督检查;食品药品 ;  公告;通知
发文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3月03日
标      题: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冠肺炎防疫用品药品及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提醒告诫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14日
索  引 号: 11220882316693114T/2022-01045 分  类: 监督检查;食品药品 ;  公告;通知
发文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3月03日
标      题: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冠肺炎防疫用品药品及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提醒告诫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14日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冠肺炎防疫用品药品及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提醒告诫书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近期,国内部分省、市新冠肺炎疫情多点散发,我省各地已有多例确诊感染病例,防控形势异常严峻,为确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消杀药械、应急药品等防疫用品药品,以及粮油菜肉蛋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现对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8号)等法律法规,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规范经营行为。
  二、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加强自身价格管理,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三、各经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不得相互串通,囤积居奇,操纵市场价格;不得价格欺诈、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五、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凡发现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有哄抬防疫用品药品和基本民生商品价格、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六、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拨打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提供相关价格违法线索,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