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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316693114T/2022-01282
分  类: 监督检查;食品药品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15日
标      题: 关于印发《2022年大安市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15日
索  引 号: 11220882316693114T/2022-01282 分  类: 监督检查;食品药品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15日
标      题: 关于印发《2022年大安市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15日

关于印发《2022年大安市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相关科(室)、分局:

  现将《2022年大安市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遵照执行。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大安市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确保2022年度全市食品销售监管工作有效开展,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2022年度食品销售监管工作要点》安排,特制定2022年大安市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四个最严”总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一系列决策部署,紧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这一主线,以风险分级管理为基础、企业自查为前提,日常检查为主体,专项检查为重点,有计划、有组织、有效果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履行食品销售环节监管职责,提升监管效能,着力构建严密高效的食品销售监管体系,科学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全面提升我市食品销售安全保障水平。

  二、检查对象

  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农贸市场、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小食杂 店、食品摊贩;法律、法规、规章等确定的与食品销售监管有关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三、检查重点

  (一) 重点检查对象。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重大节假日的消费重点区域如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景区的食品销售单位;大型商场超市,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及其入场销售经营者;冷链食品销售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连锁食品销售企业总部(总店) 及其配送中心、门店等;农村地区食品销售者;2021 年度食品销售环节抽检不合格单位。

  (二) 重点检查品种。进口冷链食品、应节食品、生鲜肉及肉制品、人参及其制品、酒类产品、非法使用金银箔粉食品、校园周边销售的食品等。

  (三) 重点检查内容。一是进口冷链食品销售者及集中监管仓、第三方冷库落实 “三专、三证、 四不”等防控要求情况。二是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交易市场开办者资质、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 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

  四、检查方式及安排

  结合重点工作安排、重要时间节点和食品安全风险研判情况以及突发性食物安全事件等,采用日常监督检查、风险隐患排查、专项检查、专项监督抽检、督促指导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一) 日常监督检查。实施主体:由各综合分局按照辖区组织实施,食品科负责业务指导。 对其中冷链食品销售者及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食品销售企业总部(总店) 实施全覆盖检查,其他食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检查覆盖率分别不少于本辖区实际数量的 50%。

  (二) 专项检查。实施主体:由市局食品相关科室、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实施。检查内容包括不限于进口冷链食品市场销售、农村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人参及其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结合本地实际,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主要内容:聚焦“五一、中秋、十一”等重要节假日,季节转换期间食品安全问题多发等重要节点,以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为重点单位,以农村地区、校园周边、旅游景区、商业区、客运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为重点区域,有针对地开展专项检查。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联合相关部门对冷链食品销售者每月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疫情防控工作监督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综合分局、科室、综合执法大队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科学制定食品销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方式、频次,并主动公示(本局网站或当地府相关网站),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检查行为。各综合分局、科室、综合执法大队要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规范现场监督检查程序和记录。除疫情防控工作以外,其他检查工作全部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用系统”(互联网+监管),主动公示监督检查结果。禁止选择执法、任性执法,禁止刁难检查对象。

  (三)加强问题整改。各综合分局、科室、综合执法大队要完善问题整改督导机制,按照监督检查的情况,督促销售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逐一进行核查,确保整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食品销售活动,并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执法办案部门依法查处。

  (四)加强信息管理。各综合分局、科室、综合执法大队要及时汇总监督检查信息,分析监督检查结果,查找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化解食品安全风险。

  每月15日前由市局食品科汇总,将《2022年度食品销售环节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上报白城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