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88201359790XA/2020-06751 |
分 类: | 基层卫生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02月12日 |
标 题: | 关于确定大安市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孕产妇医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大卫字〔2020〕15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2月12日 |
索 引 号: | 1122088201359790XA/2020-06751 | 分 类: | 基层卫生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02月12日 |
标 题: | 关于确定大安市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孕产妇医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大卫字〔2020〕15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2月12日 |
关于确定大安市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孕产妇医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大卫字〔2020〕15号
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切实做好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孕产妇救治工作,保障母婴安全,经大安市卫生健康局研究决定,确定大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为我市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孕产妇医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
大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要认真履行职责,要严格按照《转发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吉防办发〔2020〕35号)文件要求,做好定点医院救治等工作。要规范设置隔离病区、预留足够病房和床位、配备必要设备、储备医疗物资,并做好就诊流程调整,做好个人防护,进一步提升医疗救治能力。
大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