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大安市四棵树乡产业园区孵化器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大行审投字〔2023〕191号
大安市四棵树乡祥和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申请审批大安市四棵树乡产业园区孵化器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收悉,随文报来的《大安市四棵树乡产业园区孵化器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经现场查勘,专家审查论证,现批复如下:
一、大安市四棵树乡产业园区孵化器建设项目位于吉林省大安市清洁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内,行政隶属于吉林省大安市四棵树乡。项目为新建建设类项目,包含孵化器地块、园中路、铁北二街和提升泵站。孵化器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45674.37平方米,均为地上建筑,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食宿楼、库房、危废库房、一般固废库房垃圾处理区、门卫及相关配套的公用工程,建成后建筑密度35.64%,容积率0.71,绿地率8.92%。园中路道路总长度812.341米,双向6车道,设计时速为每小时40千米,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绿化工程、给排水工程。铁北二街道路总长度637.104m,双向6车道,设计时速为每小时40千米。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绿化工程、给排水工程。提升泵站总建筑面积204.67平方米,均为地上建筑,建设内容包括变电所、雨水泵站、污水泵站及相关配套的公用工程。建成后建筑密度23.90%,容积率0.17,绿地率60.10%。
项目总占地面积18.66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为18.36公顷,临时占地面积为0.30公顷,占地类型为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和其他土地。工程土石方挖填总量13.55万立方米,其中挖方量5.13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0.45万立方米),填方量8.42万立方米(含绿化覆土0.37万立方米),借方4.03万立方米,借方为外购山皮石;余方量为0.74万立方米,余方为剥离表土和路基开挖土方,其中表土用于大安市清洁能源装备制造园孵化器建设项目绿化回填,其他土方用于吉林西部(大安)清洁能源化工产业园孵化器项目场地回填。工程总投资为30593.51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9794.62万元,项目资金拟申请国家专项债和企业自筹。项目已于2022年5月开始施工,计划于2025年5月完工,总工期为37个月。项目法人为大安市四棵树乡祥和投资有限公司。
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选址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的分析与评价结论。
(二)基本同意对项目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工艺与方法的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三)基本同意对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与界定。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8.66公顷(其中,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为18.66公顷)。
四、水土流失预测
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经预测,项目建设造成新增土壤流失量为798.35吨。确定施工期为水土流失防治重点时段,孵化器地块工程区为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区域。
五、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本工程位于东北黑土区,属于松嫩湿地草原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同意执行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98%,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8%。
六、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防治措施总体布局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孵化器地块工程区、园中路工程区、铁北二街工程区、提升泵站工程区和临时堆土场5个防治分区。
(二)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
七、水土流失分区防治措施
基本同意分区防治措施布设及各项防治措施的等级与标准。在落实各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土地复垦、表土剥离、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方案同时,按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实施如下措施。
(一)孵化器地块工程区
基本同意采取的临时堆土防护、雨水管线和雨水口措施;主体工程施工结束后采取的绿化覆土、全面整地和绿化措施。
(二)园中路工程区
基本同意采取的表土剥离、雨水管线和雨水口措施;主体工程施工结束后采取的绿化覆土、全面整地和绿化措施。
(三)铁北二街工程区
基本同意采取的表土剥离、雨水管线和雨水口措施;主体工程施工结束后采取的绿化覆土、全面整地和绿化措施。
(四)提升泵站工程区
基本同意采取的临时堆土防护、雨水管线和雨水口措施;主体工程施工结束后采取的绿化覆土、全面整地和绿化措施。
(五)临时堆土场
基本同意采取的临时堆土防护措施;主体工程施工结束后采取的全面整地和绿化措施。
八、施工组织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施工方法和进度安排。
九、水土保持监测
同意水土保持监测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本项目主要采用历史遥感影像分析、资料分析、地面定位观测、实地调查量测及无人机遥感监测相结合的监测方法。确定施工期为水土保持监测重点时段。
十、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为426.29万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为8.40万元。
十一、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并按规定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报备,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要切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落实好表土剥离和防护措施,做好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按规定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应在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等监测成果中提出“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监测成果应当按规定公开。要按规定及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实施方案、监测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监督管理相关单位专用版)”。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税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十二、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方案审批部门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原方案审批部门审批。
十三、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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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市行政审批局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