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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MB1610898M/2024-01724
分  类: 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  批复
发文机关: 大安市政务服务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14日
标      题: 大安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吉林白城乐胜500KV变电站220KV送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 大行审投字〔2024〕1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02日
索  引 号: 11220882MB1610898M/2024-01724 分  类: 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  批复
发文机关: 大安市政务服务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14日
标      题: 大安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吉林白城乐胜500KV变电站220KV送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 大行审投字〔2024〕1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02日
大安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吉林白城乐胜500KV变电站220KV送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大行审投字〔2024〕12号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申请审批吉林白城乐胜500kV变电站220kV送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收悉,随文报来的《吉林白城乐胜500kV变电站220kV送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经现场查勘,专家审查论证,现批复如下:
  一、吉林白城乐胜500kV变电站220kV送出工程位于吉林省大安市乐胜乡、烧锅镇乡。
  本项目为新建建设类项目。工程将新志22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甜新线间隔内原有导线更换;新建乐胜变-子新线同兴分线220千伏单回架空线路全长约2.1公里,新建铁塔7基;新建乐胜变-甜水变220千伏单回架空线路全长约12.75公里,新建铁塔36基;新建乐胜变-新志变220千伏单回架空线路全长约12.75公里,新建铁塔36基,拆除π接点至新志220千伏变电站原甜新线间隔段导线,利用原有塔基,更换为耐热导线,单回路架设,更换路径长度约4.8公里;将500千伏甜松线183#、184#直线塔单悬垂串改造为双悬垂串。
  本项目总占地18.51公顷,其中:永久征地1.04公顷、临时用地17.47公顷。占地类型为耕地和林地。工程土石方挖填总量4.02万立方米,其中挖方量2.01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1.40万立方米),填方量2.01万立方米(含回覆表土1.40万立方米),土石方挖填平衡。工程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工程计划于2024年6月开工,2025年6月完工,总工期13个月。项目总投资为5725.67万元,土建投资1438万元,工程建设资金采取自筹及银行贷款方式解决。项目法人单位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项目建设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8.51公顷(征占用土地面积为18.51公顷)。
  三、水土流失预测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经预测,项目建设造成新增土壤流失量1089.51吨。确定施工期为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时段,塔基及塔基施工区与施工便道区为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区域。
  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同意本工程执行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指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8%,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14%。
  五、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防治措施总体布局
  (一)基本同意将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塔基及塔基施工区、牵张场地区、跨越设施区、施工便道区4个防治分区。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及总体布局。
  六、水土流失分区防治措施
  基本同意分区防治措施布设及各项防治措施的等级与标准。在落实各行政部门批准的表土剥离、耕作层土壤剥离、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复垦等相关方案同时,按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实施如下措施。
  (一)塔基及塔基施工区
  同意施工前采取的表土剥离和保护措施。同意施工过程中采取的泥浆沉淀池措施。同意施工结束后采取表土回覆、全面整地、撒播种草、穴状整地及栽植乔木等措施。
  (二)牵张场地区
  同意施工过程中采取的钢板防护措施。同意施工结束后采取的全面整地措施。
  (三)跨越设施区
  同意施工结束后采取的全面整地措施。
  (四)施工便道区
  同意施工前采取的表土剥离和保护措施。同意施工结束后采取的表土回覆、全面整地、穴状整地及栽植乔木等措施。
  七、施工要求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施工方法和进度安排。
  八、水土保持监测
  同意水土保持监测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本项目主要采用地面观测、实地调查、无人机监测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施工期为水土保持监测重点时段,监测重点区域为塔基及塔基施工区与施工便道区。
  九、水土保持投资估算
  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总投资为177.37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为8.33万元。
  十、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并按规定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报备,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要切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落实好表土剥离和防护措施,做好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按规定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应在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等监测成果中提出“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监测成果应当按规定公开。要按规定及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实施方案、监测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监督管理相关单位专用版)”。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税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十一、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方案审批部门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原方案审批部门审批。
  十二、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十三、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或者项目超出批复文件有效期未开工建设且未主动申请重新审核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大安市行政审批局
2024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