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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MB1610898M/2024-01725
分  类: 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  批复
发文机关: 大安市政务服务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14日
标      题: 大安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大安市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 大行审投字〔2024〕1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02日
索  引 号: 11220882MB1610898M/2024-01725 分  类: 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  批复
发文机关: 大安市政务服务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14日
标      题: 大安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大安市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 大行审投字〔2024〕1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02日
大安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大安市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大行审投字〔2024〕13号
大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申请审批大安市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收悉,随文报来的《大安市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经现场查勘,专家审查论证,现批复如下:
  一、大安市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位于吉林省大安市红岗子乡,项目为新建建设类项目。
  本项目共新建道路8条,道路等级为乡村支路,红线宽度为12米,设计时速为20公里/小时。道路总长度11316.793米,道路面积56583.965平方米,修建浆砌片石矩形树脂盖板排水沟10008.386米,路口街路名及交通标志19处,新建景观花卉 24592.036平方米,景观树745棵,行道树4265棵,路灯453盏。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为14.48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3.58公顷,临时占地0.90公顷,占地类型均为其他土地。本项目土石方挖填总量为7.78万立方米,其中总挖方量为3.89万立方米(含剥离表土1.92万立方米),总填方量为3.89万立方米(含表土回覆1.92万立方米),土石方平衡。项目不涉及拆迁安置及专项设施改(迁)建。本项目总投资为3939.61万元,其中土建投资为3468.24万元,资金来源全部为财政资金。项目已于2021年6月开工,于2023年10月完工,总工期29个月。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4.48公顷(其中,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为14.48公顷)。
  三、水土流失预测
  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经预测,项目建设造成新增土壤流失量为1725.60吨。工程建设区为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区域。
  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同意执行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8%,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6%。
  五、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防治措施总体布局
  (一)同意将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工程建设区、施工生产生活区和表土临时堆放区3个防治区。
  (二)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
  六、水土流失分区防治措施
  基本同意分区防治措施布设及各项防治措施的等级与标准。为进一步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要按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实施如下措施。
  (一)工程建设区
  基本同意施工前采取表土剥离措施,施工结束后采取表土回覆、全面整地及绿化措施。
  (二)施工生产生活区
  基本同意施工前采取表土剥离措施。
  (三)表土临时堆放区
  基本同意堆土过程中采取密目网苫盖及编织袋土拦挡防护措施,施工结束后进行全面整地及恢复植被措施。
  项目涉及黑土地保护、表土剥离等有关事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
  七、施工要求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的施工方法和进度安排,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八、水土保持监测
  同意水土保持监测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本项目主要采用无人机遥感监测、实地调查量测、地面观测、历史遥感影像分析和资料查阅分析相结合的监测方法。确定施工期为水土保持监测重点时段,工程建设区为重点监测区域。
  九、水土保持投资估算
  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为299.98万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为6.52万元。
  十、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并按规定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报备,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要切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落实好表土剥离和防护措施,做好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按规定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应在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等监测成果中提出“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监测成果应当按规定公开。要按规定及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实施方案、监测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监督管理相关单位专用版)”。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税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十一、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方案审批部门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原方案审批部门审批。
  十二、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十三、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或者项目超出批复文件有效期未开工建设且未主动申请重新审核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大安市行政审批局
  2024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