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行政审批局
关于吉林白城大安廿里堡~大岗子66千伏线路新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大行审投字〔2024〕37号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申请审批吉林白城大安廿里堡~大岗子66千伏线路新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收悉,随文报来的《吉林白城大安廿里堡~大岗子66千伏线路新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经现场查勘,专家审查论证,现批复如下:
一、吉林白城大安廿里堡~大岗子66千伏线路新建工程位于吉林省大安市境内,建设性质为新建建设类项目。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廿里堡66千伏变电站新增2个进线间隔、1个分段间隔、一个PT间隔;海平66千伏变电站新增相关电气设备;大岗子66千伏变电站新增1回66千伏进线间隔和一个PT间隔及相关电气设备;新建廿里堡66千伏变电站~大岗子66千伏变电站间的第二回输电线路,长度为32.83千米;新增海平66千伏变电站第二回电源,长度约0.98千米。66千伏海吉线改接至廿里堡66千伏变电站~大岗子66千伏变电站间新建线路上,新建66千伏线路长度0.41千米;将廿里堡66千伏变电站西数第7间隔的新沼线移接到西数第4间隔,新建66千伏线路0.65千米。线路全线共设置牵张场地14处,跨越施工场地55处,新建施工便道29.98千米。
项目总占地面积31.60公顷,其中永久占地0.49公顷,临时用地31.11公顷,占地类型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耕地、其他土地。项目土石方挖填总量7.34万立方米,其中挖方3.67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3.36万立方米),填方3.67万立方米(含表土回覆3.36万立方米),土石方挖填平衡。项目占地范围内不涉及拆迁安置及专项设施改(迁)建工程。项目总投资331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203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及银行贷款。项目计划2024年6月开工,2026年5月完工,总工期24个月。项目法人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1.60公顷(其中,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为31.60公顷)。
三、水土流失预测
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经预测,项目建设造成新增水土流失量为2341.23吨。施工期为水土流失防治重点时段,塔基及塔基施工区、施工便道区为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区域。
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同意执行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8%,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6%。
五、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防治措施总体布局
(一)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变电站区、输电线路区2个一级防治分区;其中变电站区划分为廿里堡66千伏变电站扩建区及大岗子66千伏变电站扩建区2个二级防治分区,输电线路区划分为塔基及塔基施工区、牵张场地区、跨越设施区、施工便道区4个二级防治分区。
(二)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
六、水土流失分区防治措施
基本同意分区防治措施布设及各项防治措施的等级与标准。为进一步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在依法依规落实各行政部门批准的表土剥离、耕作层土壤剥离、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复垦等相关方案同时,要按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实施如下措施:
(一)变电站区
1.廿里堡66千伏变电站扩建区
基本同意施工期间临时堆土的苫盖、编织袋装土压脚措施。施工结束后的碎石覆盖措施。
2.大岗子66千伏变电站扩建区
基本同意施工期间临时堆土的苫盖、编织袋装土压脚措施。施工结束后的碎石覆盖措施。
(二)输电线路区
1.塔基及塔基施工区
基本同意施工前采取的表土剥离及防护措施;施工过程中采取的彩条布铺垫防护、临时堆土防护、泥浆沉淀措施;施工结束后采取的表土回覆、全面整地和植被恢复措施。
2.牵张场地区
基本同意施工过程中采取的钢板铺垫措施;施工结束后采取的全面整地措施。
3.跨越设施区
基本同意施工过程中采取的彩条布铺垫防护措施;施工结束后采取的全面整地措施。
4.施工便道区
基本同意施工前采取的表土剥离及防护措施;施工结束后采取的表土回覆、全面整地措施。
项目涉及黑土地保护、表土剥离等有关事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本水土保持方案中提及的表土剥离等措施,仅系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所采取的与水土流失防治直接相关的有限措施。
七、施工要求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和进度安排,并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八、水土保持监测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本项目主要采用地面观测、实地调查量测、无人机遥感监测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施工期为水土保持监测重点时段,塔基及塔基施工区、施工便道区为重点监测区域。
九、水土保持投资估算
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为366.35万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14.22万元。
十、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并按规定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报备,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要切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落实好表土剥离和防护措施,做好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按规定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应在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等监测成果中提出“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监测成果应当按规定公开。要按规定及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实施方案、监测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监督管理相关单位专用版)”。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税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十一、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方案审批部门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原方案审批部门审批。
十二、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十三、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或者项目超出批复文件有效期未开工建设且未主动申请重新审核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大安市行政审批局
2024年6月11日
(此文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