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市本级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负责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和市管慈善组织认定工作,负责指导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工作。
(三)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不含医疗救助,下同)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和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指导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担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全市村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乡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六)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特困人员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生活及权益保障工作;落实和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并指导落实;继续推进民政部门兴办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改革。
(七)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办理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八)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市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公墓建设和管理、生态安葬及殡仪馆建设和管理;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市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十)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十一)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促进全市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强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