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 白城市人民政府网站 网上信访 | 网上举报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一网搜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

《大安市乡(镇)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人: 来 源: 时 间:2020-02-17 收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相关文件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现将此《办法》解读如下:

  一、考核主体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对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管护任务负责。

  (二)由大安市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三)年度考核每年开展一次,期末考核在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

  (四)考核部门每年年初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检查指标建议,报市政府批准,纳入市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主要负责人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五)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建设用地审批、设施农用地备案和临时用地审批等情况以及违法用地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管护等动态监测,每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管护等情况进行核查。

  (六)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纳入市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年度考核,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二、考核目标

  (一)年度考核

  1.考核部门主要考核每年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耕地数量变化、高标准农田管护、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立落实等方面情况。

  2.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每年12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

  3.年度考核结果报告由考核部门次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进行通报。

  (二)期末考核

  1.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期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管护、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2.考核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情况选取3-4个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进行实地抽查,根据全面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自查、相关督察检查以及规划期内的年度考核等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3.期末考核结果报告由考核部门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通报。

  三、奖惩措施

  (一)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给予通报及资金奖励(奖金用于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工作专项经费,不发给个人);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建议省自然资源厅暂停该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二)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措施不得力,涉及违法用地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等现象视情节将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相应责任,并结合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给予相应比例降分。涉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所辖村发生以上违法行为的同样追究村级负责人的责任。 

  相关链接: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安市乡(镇)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