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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政策解读

发布人: 来 源: 时 间:2021-02-08 收藏

  一、修订背景
  2020年12月1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吉政发〔2020〕19号),为全面正确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对原《省政府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参照《省政府工作规则》,市政府对2018年5月22日印发的《大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进行了重新修订完善。 
  二、修订依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三、修订总体思路
  本《工作规则》分十六章节,分别是总则、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组成人员职责、政府职能、依法行政、科学民主决策、政务公开、监督制度、工作落实、会议制度、公文审批、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纪律约束、请示报告、作风建设、附则。对以上十六章节细分为八十九条进行详细说明、规范,确保修订后的《政府工作规则》符合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并与上级政府工作规则保持一致。
  四、《政府工作规则》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新修订的《政府工作规则》与2018年《政府工作规则》比较,重点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5方面。
  (一)在第六章科学民主决策部分第三十一条“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新增加了“重大决策应履行如下法定程序”,主要内容为:
  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草案提交前,说明具体理由、依据和完成时限。草案起草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因情况特殊不能在三个月内完成的,应当向市政府说明理由并提出需要延长的期限。
  1、公众参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意见。
  2、专家论证。由决策承办单位公开举行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并形成报告;听证会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3、风险评估。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对决策的实施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重点评估。
  4、合法性审查。由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或者存在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经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实地调研、专家论证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讨论。
  5、集体讨论。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市政府讨论决策草案,提交时要一并将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的相关材料或者未履行上述程序的说明;其他材料。通过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二)在第八章监督制度部分第四十五条“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中新增加了“落实府院联动机制,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三)在第九章工作落实部分第五十一条“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和工作部署,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中新增加了“要细化任务措施,落实‘总施工图机制’和‘清单化、图表化、手册化、模板化、机制化’要求,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四)在第十一章公文审批部分第六十三条“需要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给市政府预留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5个工作日”修改为“一般事项不少于14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7个工作日”。同时,对公文审批时限进行了具体明确,新增加了“需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一般事项14个工作日、加急事项7个工作日、特急事项5个工作日、特急重要事项3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市政府领导应按规定及时签批文件,特急重要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批。”
  (五)在第十二章议事协调机构管理部分第六十七条“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中新增加了“对于上级已经设置机构,要求我市成立相应机构的,应严格比照上级机构设置情况,不得擅自升级、提高规格”。
  相关链接: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