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882013597846H/2022-07515 |
分 类: | 其他财政信息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12月23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大安市县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大财综[2022]185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12月23日 |
索 引 号: | 11220882013597846H/2022-07515 | 分 类: | 其他财政信息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12月23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大安市县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大财综[2022]185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12月23日 |
关于印发大安市县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大财综[2022]185号
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各人民团体、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4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吉财综[2022]89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大安市县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县级目录》)印发给你们。同时,对相关重点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县级目录》执行刚性。《县级目录》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是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必要条件,凡未纳入《县级目录》的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二、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已纳入《县级目录》的服务事项是实施购买服务的必要但不充分条件。对没有安排预算的服务事项,也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适时更新指导性目录。我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适时调整本地指导性目录,并于每年一季度向省财政厅综合处书面提出增加或修改三级目录的建议。
四、做好与政府采购程序衔接。纳入《县级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中,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附件:大安市县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此件公开发布)